编辑: 梦里红妆 2013-06-29

(六)负责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报批工作,并对该类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九)负责对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的网络化管理.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是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其管理学校固定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定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计划,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报告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五)负责保管和维护本单位的仪器设备.

(六)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上交、报废、丢失的有关手续;

对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并报告丢失损坏的原因.

(七)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调出、退休或其它原因离校时的财产清理与收缴工作. 各单位必须由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动植物.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类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标准执行.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学生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

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园林及名贵树木等;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用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档案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捐赠、自制、联营、合资投入校办企业的设备等)或使用何种经费(含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各部门创收等)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产权都应属于学校,都要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建筑物,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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