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8-30

材料以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

热处理状态;

无损检测结果;

耐压试验结果(适用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或者合同有规定的);

型式试验结果(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

产品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外协的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质量证明. 管道支承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及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 第十九条 管道组成件应当逐件采用标志进行标记.标志内容一般包括制造单位代号或者商标、许可标志、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产品编号等,并且应当符合有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规格较小,无法标记全部内容时,可以采用标签或者按照相应要求省略部分内容.从产品标志追溯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管道用阀门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材料第二十一条 管道组成件的材料选用应当满足以下各项基本要求,设计时根据特定使用条件和介质,选择合适的材料;

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元宝,其使用方面的要求符合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金属材料的延伸率不低于14%,材料在最低使用温度下具备足够的抗脆断,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延伸率低于14%的金属材料时,能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预期的寿命内,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以及应力腐蚀破裂的敏感性等;

考虑在可能发生火灾和灭火条件下的材料适用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材料性能变化和次生灾害;

材料适合相应制造、制作加工(包括锻造、铸造、焊接、冷热成形加工、热处理等)的要求,用于焊接的碳钢、低合金钢的含碳量应当小于或者等于0.30%;

几种不同的材料组合使用时,应当注意其可能出现的不得影响. 第二十二条 管道组成件采用新研制、无应用实例的国产材料,材料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将试验验证资料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0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管道组成件所用材料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选用国外压力管道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该材料性能不得低于国内类似材料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要求,其使用范围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的规定;

首次使用前,对化学成份、力学性能进行复验,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规定要求时,方可投入制造.

第三节 管道元件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铸铁管道组成件的使用除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铸铁(灰铸铁、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不得应用于GC1级管道,灰铸铁和可锻铸铁不得应用于剧烈循环工况(注4);

注4:剧烈循环工况的定义见GB/T20801.3-2006《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的规定. 球墨铸铁的使用温度高于-20℃,并且低于或者等于350℃. 第二十五条 灰铸铁可锻铸铁管道组成件可以在下列条件下使用,但是必须采取防止过热、急冷急热、振动以及误操作等安全防护措施: 灰铸铁的使用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0℃,并且低于或者等于300℃,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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