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8-30

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范围的管道. 第六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本规程.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七条 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管道按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为GC

1、GC

2、GC3三个等级. 管道级别以及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见附件A. 第九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时,应当在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试用. 第十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和检验应符合BG/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或者工程规定.对于GC1级管道还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评审.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管道设计、安装和检验. 第十一条 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定期检验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无损检测工作. 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定期检验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第十三条 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焊接的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必须焊工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承担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章 管道元件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管道元件标准件的设计压力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非标准件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有设计计算书和图样. 第十五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管道元件制造,应当有设计(技术)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并且符合有关安全热核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管道组成件的制造,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其制造过程中的焊接(包括补焊)应当采用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且由持证焊工进行施焊.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考试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元件的供货批量,提供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 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一般包括产品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等(具体格式见附件B).质量证明书除包括产品合格证的内容外,一般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材料化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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