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9-24
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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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乌兰浩特市林业局 ,,

, 事项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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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核发林木种苗质量合格证、检验合格证 ,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商品林木种苗应当持有林木种苗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

调入、调出自治区的或者跨盟市调运的林木种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林木种苗长途调运需要保鲜的,必须采取保鲜措施.第二十二条 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应当附有林木种苗标签. , 1.受理责任:送检方提出申请,检验机构派人前往现场抽样或对符合检测条件的送检样品予以登记受理.2.审查责任:检验员进行检验,校准、审核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发放《检测结果通知单》.3.决定责任:审核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或地方合格标准的出具《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苗木检验合格证》.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核发林木种苗质量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四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林木种苗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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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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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共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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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1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未取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举报、移送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或者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处理案件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2人,调查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9.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上以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改正或者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下述第

(五)项、第

(六)项行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销毁有下述第

(七)项、第

(八)项行为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三)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四)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行政处罚 ,

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未取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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