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8

4.填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等表格;

5.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6.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流程:1.网上申报;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地址:大东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东北大马路104号

电话:88158698

3 , 行政许可 ,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

【规范性文件】《关于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及管理的通知》(沈民[2005]59号)第二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权限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及管理由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 , 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 , 1.申请人提交登记所需要件(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工作人员明细;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消防、卫生、环境评估合格手续;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2.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地址:大东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东北大马路104号

电话:88158698

4 , 行政确认 , 特困人员认定 ,,

【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对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提交的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2.审查责任:全面审查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3.确认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批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过确认的特困人数等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报送市民政管理部门.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事后走访、跟踪调查等方法,对特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6.实施责任:负责对特困人员的相关政策予以实施.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址:大东区滂江街113号

电话:24317229

5 , 行政许可 , 城镇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审批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

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省、市、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和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第五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和审核、批准制度.【规章】《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9年10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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