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2-11

6 , XK02001000MB0R8360514520326 , 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7 , XK02002000MB0R8360514520326 , 权限内民办学校举办、分立、合并、终止的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8 , XK02003000MB0R8360514520326 ,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互联网远程学历教育(高中)网校设立、变更、终止及聘任校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举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
大家都在看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