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5-04-14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宗教事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2.《宗教事务条例》1-3.《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2-1.《宗教事务条例》2-2.《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3.《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3.《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1.《宗教事务条例》5-2.《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 ,

3 , 行政许可 , XKMZ00030000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0000 ,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辽宁省和统一清真标志申领办法》(辽民族〔2012〕49号)第三条各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受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申请:

(二)申请设立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清真食品经营单位,由县民族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应当报大连市、辽宁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区民政局 , , 民族宗教和社会事务科 , 公民企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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