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3-10-08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3.【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职责分工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工作.相关依据【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 受理→内部联审→审批→签批→办结 , http://hbj.chifeng.gov.cn/gzfw/bszn/201309/t20130923_1433186.html , 不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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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3.【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赤峰市环保局 , 1.受理责任:环保局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审查责任: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②符合条件的向移入地环境保护局发征求意见函,③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应当告知理由.3.决定责任:根据移入地环境保护局的回复意见,书面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当场可以送达的许可文件当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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