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3-10-08
附件1(1)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要素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权限划分 , 基本流程 , 服务指南 , 备注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赤峰市环保局 , 1.受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环保局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③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④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2.审查责任:①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进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技术评估的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保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3.决定责任:①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②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③作出批准决定后,在环保局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4.送达责任:通知建设单位领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三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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