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11-06

3 ―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ement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 - - 发布

201 - -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4―HJ -

201 目次前言.

5

1 适用范围.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6

3 术语和定义.7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8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3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1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2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6

9 合规判定方法.31

10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4 附录 A.37 附录 B.38 附录 C.41 附录 D.43 ―

5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 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排污单位, 以及对未取得环评批复 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 缔的、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 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安 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6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 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水泥粉磨站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 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及其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34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

7 ―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31 号)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第81 号)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第72 号)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9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HJ―2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Cement(Clinker)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包括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和水泥粉磨站.其中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指从事 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散装水泥转运的排污单位,包括在进行熟料制造的 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 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错峰生产期间等. 3.4 新增污染源 New Sources 指2015 年1月1日(含)后投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污染源. 3.5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Sources 指2015 年1月1日前投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污染源. ―

8 ―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 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 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 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 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 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的, 以及排污单位认 为需要填报的,应当补充填报.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当按照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 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号(备案编号)、是否 有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 三同时 验收批复文件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 备案文件、 认定或备案文件号、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号、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 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在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 时,首先选择 水泥制造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 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 间及其他. 4.3.1 主要生产单元 分为矿山开采、熟料生产、协同处置、水泥粉磨、公用单元等.(排污单位在填报时, 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并填写. 对于选填内容或菜 单中未包括的内容,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 或者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 可以自行填报,下同). 4.3.2 主要工艺 矿山开采包括爆破系统、铲装运输系统、破碎系统等.熟料生产包括破碎系统、预均化 系统、贮存系统、生料制备系统、煤粉制备系统、熟料煅烧系统、余热锅炉及发电系统、装 卸系统、输送系统等.协同处置包括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输送系统.水泥粉磨包括贮存 系统、破碎系统、水泥粉磨系统、水泥储存包装系统、物料烘干系统、装卸系统、输送系统 等,公用单元包括辅助系统、供水处理系统、输送系统、装卸系统等. ―

9 ― 4.3.3 生产设施 矿山开采包括爆破系统(潜孔钻机、其他)、铲装运输系统(铲车、矿车、其他)、破 碎系统(颚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筛分机、运输皮带、其他)等. 熟料生产包括破碎系统(颚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筛分机、其他), 预均化系统(破碎机、其他)、贮存系统(石灰石堆场(封闭、露天)、铝质原料堆场(封闭、露天)、硅质原料堆场(封闭、露天)、铁质原料堆场(封闭、露天)、原煤堆场(封闭、露天)、熟料堆场(封闭、露天)、生料库(封闭)、其他堆场(封闭、露天))、生 料制备系统(球磨机、立式生料磨、辊压机、其他)、煤粉制备系统(立式磨机、球磨机、 其他)、熟料煅烧系统(预热器、分解炉、水泥窑、冷却机)、余热锅炉及发电系统(SP 或PH 锅炉、AQC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冷却塔、其他)、装卸系统(罐车、辅材运输 车、其他)、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转运站、斗提、其他)等. 协同处置包括贮存系统(固体废物贮存池、贮存罐、贮存仓、贮存库、其他)、预处理 系统(破碎机、筛分机、搅拌机、研磨机、磁选机、风选机、气化炉、流化床、热盘炉、干 燥机、过滤机、离心机、蒸发器、其他)、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转运站、管道输送设备、 抓料斗、螺旋输送装置、其他)等. 水泥粉磨包括贮存系统(石膏堆场(封闭、露天)、粉煤灰库(封闭)、水泥库(封闭) 、 其他混合材堆场(封闭、露天))、破碎系统(喂料机、破碎机)、水泥粉磨系统(球磨机、 辊压机、立式水泥磨、辊压机与球磨机组合水泥磨、高细磨、选粉机)、水泥储存包装系统 (水泥库(封闭)、包装机、散装机)、物料烘干系统(烘干机)、装卸系统(罐车、辅材 运输车、其他)、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转运站、其他)等. 公用单元包括辅助系统(空压机、化验室、机修车间、材料库、储油罐等)、供水处理 系统(清水制备系统、软化水制备设备、其他)、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转运站、其他)、 装卸系统(门机、装船机、罐车等)等. 4.3.4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 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5 设施参数 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磨机填写筒体内径和长度或磨盘直径、预热器填 写系列数和级数、分解炉填写筒体内径和高度、回转窑填写筒体内径和长度、辊压机填写辊 径和长度、发电机填写额定功率、气化炉填写筒体内径、热盘炉填写筒体内径、其他. 4.3.6 产品名称 分为熟料、水泥. 4.3.7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实际核定产能, 并标明计量单位. 实际核定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 ―

10 ― 价批复的产能不相符的,应说明原因. 4.3.8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天数. 4.3.9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包括名称、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硫元素占比、 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等. 4.4.1 种类 分为原辅料、燃料. 4.4.2 原辅料名称 熟料生产分为石灰质原料(石灰石、白垩、大理石、石灰质泥岩、电石渣、其他)、铁 质校正原料(硫酸渣、铁矿石、转炉渣、其他)、硅质校正原料(硅藻土、硅藻石、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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