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11-05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

0.1 条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 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 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 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 1~65t/h,额定出口蒸汽 压力为 0.1~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450℃;

二、 热水锅炉的锅炉房, 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 0.7~58MW、 额定出口水压为 0.1~ 2.5MPa 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 180℃;

三、符合本条第

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 统. 第1.0.3 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 道设计. 第1.0.4 条 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 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 条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 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 条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 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 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 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 条 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 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 条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 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 条 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 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 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 条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 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 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 第2.0.7 条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 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 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 条 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 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 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2.0.9 条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 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 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2.0.10 条 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 条 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 2.0.9 条和第 2.0.10 条的规定执行 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 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 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2.0.12 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 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 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

1 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 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2.0.13 条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

2 台, 但当选用

1 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 修需要时,可只设置

1 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

5 台;

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

7 台. 第2.0.14 条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 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 设泄压导向管. 第2.0.15 条 地震设计烈度为

6 度至

9 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 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 条 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 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 艺设计要求选用;

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 计要求. 第2.0.17 条 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 工厂(单位)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2.0.18 条 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 燃烧的设施

第一节 燃煤的设施 第3.1.1 条 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3.1.2 条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较好的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3.1.3 条 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3.1.4 条 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第3.1.5 条 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通定. 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设置 的磨煤机应有

1 台备用.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宜设置

1 台磨煤机,其计 算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 115%. 第3.1.6 条 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 3~5h 的耗煤量. 第3.1.7 条 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

60 度,相邻壁交角 应为圆弧形:

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应为圆形,并适当加大其倾斜角;

四、煤粉仓应密闭和测量粉位的设施,并必须防止受热和受潮.金属煤粉仓尚应 保温. 第3.1.8 条 制粉系统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 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

1 台, 其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 120%. 第3.1.9 条 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二、每台给粉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 130%. 第3.1.10 条 两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 螺旋 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第3.1.11 条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对煤粉仓、 钢球磨煤机等设备,应装设蒸汽或其他灭火介质的管道. 第3.1.12 条 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二、风量裕量宜为 5%~10%;

三、风压裕量宜为 10%~20%. 第3.1.13 条 煤粉锅炉宜采用轻油或重油点火,有条件时可采用燃气点火.当 采用油点火时,点火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14MW 的锅炉房,宜设置

1 个20~40m3 油罐.

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3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29MW 的锅炉房,宜设置

1 个4~10m

3 油罐.

第二节 燃油的设施 第3.2.1 条 锅炉房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第3.2.2 条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

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 母管.回油管道应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 75% 计算. 第3.2.3 条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 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冻结的部位, 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第3.2.4 条 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应小于 0.7m/s. 第3.2.5 条 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 器.柴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0.4%. 第3.2.6 条 燃用重油锅炉房,当冷炉起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 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第3.2.7 条 采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 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 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统. 第3.2.8 条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 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的雾化性能好;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对大气污染少;

四、噪声较低. 第3.2.9 条 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其位置应能吹净设 备和管道内的重油. 吹扫介质宜用蒸汽或用轻油置换,吹扫用蒸汽压力宜为 0.6~1MPa. 第3.2.10 条 固定接法的蒸汽吹扫口,应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第3.2.11 条 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 的燃油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

2 台或

2 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 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 第3.2.12 条 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

2 台.当其中任何

1 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 不应少于锅炉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供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前所需的油压;

4.适当的富裕量. 第3.2.13 条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 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 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3.2.14 条 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确定,并不适当的富裕量;

二、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三、应装设旁通管;

四、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第3.2.15 条 燃油锅炉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起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 应作为经常加热,不应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第3.2.16 条 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2 台,其中

1 台备用. 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离心泵、蒸汽往复泵为 8~12 目/cm.

二、螺杆泵、齿轮泵为 16~32 目/cm. 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 8~10 倍. 第3.2.17 条 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怀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 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不宜小于

20 目/cm.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宜小于其进口管 截面积的

2 倍. 第3.2.18 条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第3.2.19 条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的紧急排放管, 并设置相应的排 油存放设施.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3.2.20 条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 管上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 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表. 第3.2.21 条 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温度不应超过 90℃. 第3.2.22 条 锅炉房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宜超过 5m3 ,柴油不应超过 1m

3 , 并严禁把油箱设置在锅炉或省煤器的上方. 第3.2.23 条 室外中间油箱的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 1d 的计算耗油量. 第3.2.24 条 燃油锅炉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 房间内. 第3.2.25 条 燃用重油锅炉的尾部受热面和烟道, 宜设置蒸汽吹灰或蒸汽灭火 装置.

第三节 燃气的设施 第3.3.1 条 燃气锅炉的选择,应根据气体燃料的物性、布置的特点等因素确 定. 第3.3.2 条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对气体燃料的易爆性、毒性和腐蚀性等采取 有效措施. 第3.3.3 条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

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 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气量的 75%计算. 第3.3.4 条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烧的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 (成分改变时,有较好的燃烧适应性);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具有微正压燃烧的特性;

四、噪声较低. 第3.3.5 条 锅炉房燃气系统宜采有压(小于 5kPa)和中压(5~150kPa)系统, 不宜采用高压(0.3~0.8MPa)系统. 第3.3.6 条 燃气质量要求、贮配、净化和调压站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3.7 条 燃气锅炉房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 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第3.3.8 条 当燃气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燃烧器的要求时,应设置调 压装置. 调压装置宜设置在单独的建、 构筑物内. 当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 可设置在有围护露天场地上.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3.3.9 条 燃用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锅炉,不应设置在半地下一地下建、 构筑物内. 第3.3.10 条 燃气锅炉房的烟道和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第3.3.11 条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或易爆品仓库、 配电室、 变电室、 电缆沟、通风沟、风道、烟道和易使管道腐蚀的场所.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按现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3.12 条 在引入锅炉房的燃气母管上,应装设总关闭阀,并装设在安全和 便于操作的地点. 当燃气质量不能保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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