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22-10-30 |
2014 年付息公告 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 于2008 年12 月16 日发行的
2008 年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4 年12 月16 日支付自
2013 年12 月16 日至
2014 年12 月15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 年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8 西城投(111045)
3、发行人: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2013 年12 月16 日行权后目前 市场流通总量为 992,490,100 元.
5、债券期限:7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38%,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 率100 个基点,债券票面利率为 7.38%在存续期后
2 年(2013 年12 月16 日至
2015 年12 月15 日)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起息日:
2008 年12 月16 日.
9、付息日:
2009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12 月16 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工作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09 年至
2013 年每年的
12 月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4 年6月27 日出 具的跟踪评级报告显示,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级,发行人的 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 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09 年1月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的计息期限:2013 年12 月16 日到
2014 年12 月15 日
2、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 年12 月15 日
3、本次除息日:2014 年12 月16 日
4、本次付息日:2014 年12 月16 日
5、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4 年12 月16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逾 期未领的付息款项不另行计息.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到利息的投资者,在集 中付息期结束后的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 7.38%, 本次付息每
10 张"08 西城投" 债券派发利息 73.8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取得的实际每张派发利息 59.04 元;
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张派发利息为 66.42 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4 年12 月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 西城投"持有人.2014 年12 月15 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14 年12 月15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 在派息款到账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 应缴纳企业债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
36 号 联系人:韦永萍 联系
电话:0971-6159221 传真:0971-6159267 邮政编码:810001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联系人:瞿珊 联系
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
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此页无正文, 为《2008 年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债券
2014 年付息公告》签章页) 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12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