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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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67164950 传真: (010)67113772 星期一 2016/06/20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Top News E-mail:zghjbzkyb@sina.

com 要闻

02

一、 案情简介

2016 年2月26 日, 福建省莆田市 仙游县环保局、 郊尾镇人民政府、 仙游 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联合对欧庆武废 电池回收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 该 回收场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擅自从事废 弃电池的收购及拆解处置.执法人员 现场查获已拆解的废弃铅酸蓄电池约

6 吨、 废弃镉镍干电池约

30 吨.检查 发现该回收场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 拆解蓄电池产生的酸性废液在场区地 面漫流, 直接排到西侧厂界围墙边无 防渗的土沟.经采样监测, 排放废水 pH 值0.43, 总铅浓度 5.64mg/L.仙游 县环保局当场对该企业废弃电池仓库 实施查封.

二、 查处过程

(一) 违法行为的认定 1.废弃铅酸蓄电池属 《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 中900-044-49 类规定的危 险废物, 企业拆散破碎废弃铅酸蓄电 池超过

3 吨,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 危险废物

3 吨以上. 2.企业排放的酸性废液中含有重 金属铅, 其浓度达 5.64mg/L, 其行为构 成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 (排放限值 1.0mg/L)

3 倍以上. 3.企业拆解废弃电池外排强酸性 电解液 pH 值为 0.43, 可认定属 《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 中 900-349-34*其他 废酸液 (因 废物代码标注*, 为此特进行了检测) 的危险废物.根据福建 省公、 检、 法、 环保

4 个部门会议纪要 (闽环发 〔2015〕

5 号) , 以规避监管为 目的, 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 排放口, 而是利用其他开放式或封闭、 半封闭的沟、 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 外环境的, 无论该沟、 渠是否硬化、 是 否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方式排污, 均 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本案中拆 解蓄电池产生的含重金属酸性废液未 经处理直接排入土沟, 可认定为 私设 暗管排放 , 且排放废液的土沟没有防 渗, 可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其行为 构成私设暗管和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4.综上所述, 该企业非法处置危 险废物

3 吨以上、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 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倍以上、 私设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 质的违法行为, 均符合 两高 关于办 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关 严重污染环境 的认定, 涉嫌污染环 境罪. 5.企业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 质、 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未配套任 何环保设施, 非法收集处置废弃电池 危废, 明显属主观故意.

(二) 查处情况 该案件符合 两高 关于办理环境 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仙游县环保 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仙游县公安局侦办, 并按照 《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 扣押办法》 的规定, 依法对企业堆放废 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仙游县郊尾镇 政府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取缔关闭.

三、 案件启示 此案件办理过程中, 环保部门主 动作为、严格执法,属地政府积极配合, 公安部门及时介入, 并联合开展现 场勘察, 程序规范, 证据确凿, 认定准 确, 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而在新环保法出台前, 这类案件 的办理, 环保部门、 执法部门需耗费大 量的行政成本和时间督促企业整改到 位, 无法起到实质性的警醒作用.新 环保法和 两高 司法解释赋予环保部 门查封扣押和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 不但惩处力度大, 而且可操作性强, 对 一些恶劣排污行为可通过强制手段, 在较短时间内查处到位. 省份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兵团 总计 处罚类型按日连续处罚 案件数

1 2

5 5

24 29

6 20

2 13

19 1

7 0

15 8

8 0

10 4

2 2

0 0

0 0

0 1

0 1

6 1

192 金额/万元 1.75 188.745 993.3013

1080 1661.2253 3864.117 452.1249

2248 42 398.0158 430.7302 8.9055 42.2798

0 1274.2387 823.8298

878 0 424.7176

582 1.55171

90 0

0 0

0 0 82.2825

0 18.75

115 3 15704.57 查封、 扣押

52 5

1 25

32 8

1 8

7 77

192 16

228 1

71 42

30 13

282 1

0 13

18 23

6 0

52 27

1 1

5 0

1238 限产、 停产

0 0

4 7

37 3

0 14

7 34

80 10

12 8

46 7

15 7

110 6

0 3

20 5

1 0

11 11

0 4

4 0

466 移送拘留

2 0

55 4

26 11

1 0

2 35

138 5

53 0

80 23

24 15

38 5

0 11

18 27

8 0

10 0

0 3

1 0

595 涉嫌污染犯罪 移送公安机关

1 10

25 9

0 10

1 0

9 38

139 4

48 1

55 10

9 7

73 1

0 10

0 2

2 0

1 1

0 0

0 0

466

一、 案情简介 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梅山电厂) 位于南沙区黄阁镇 亭角村, 主营热电生产项目, 主要设备 为240t/h、 130t/h 燃煤锅炉各一台, 分 别配套发电机组 60MW、 25MW 各一 台,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 脱硝、 静电除尘和双碱湿法脱硫处理后 案例一 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欧庆武非法收购处置 废弃电池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案例二 案例二 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 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 排放.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州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4〕

61 号) 要求, 梅山电厂应于

2015 年底前 完成关停或者改燃清洁能源, 但该电 厂一直未启动关停或改燃清洁能源.同时,该电厂排放的烟尘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后,由于未对烟尘治理设施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烟尘一直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2015 年4月28 日, 南沙区环保局 对梅山电厂现场检查, 并委托中国广 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其 240t/h 燃煤锅炉 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 该 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均折算浓 度超标 1.25 倍.针对梅山电厂此次超 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5 月28 日, 南沙 区环保局向其送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决定书》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 染物行为;

7 月17 日, 南沙区环境保护 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

9 万 元罚款.

2015 年6月23 日, 南沙区环保局 对梅山电厂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的改正 情况进行复查, 并委托广州市机电工 业环境监测站对该电厂 240t/h 燃煤锅 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 显示, 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 均折算浓度仍然超标.对于复查超标 排放行为,

7 月23 日, 南沙区环境保护 局再次向该电厂送达了 《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决定书》 .

2015 年7月28 日, 南沙区环保局 对梅山电厂进行第

2 次复查, 委托中 国广州分析测 试中心对240t/h 燃煤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均换算浓度仍超标排放.南 沙区环保局于

2015 年8月12 日第

3 次 向该电厂送达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 .

2015 年8月12 日, 南沙区环保局 向梅山电厂送达 《按日连续处罚听证 告知书》 , 计罚期间为2015 年5月29 日至6月23 日止,计罚日数共计26 日, 每日处罚金额为

9 万元, 按日连续 处罚金额共计234 万元.8月13 日,梅山电厂向南沙区环保局提出听证申 请.9 月7日, 南沙区环保局依法组织 听证, 于10 月13 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 决定, 维持上述处罚金额.梅山电厂 于2015 年11 月24 日向市环保局提起 了行政复议.

2015 年11 月19 日,南沙区环保局向该电厂送达第二份 《按日连续处 罚听证告知书》 , 计罚期间为

2015 年6月24 日至

2015 年7月28 日止, 计罚日 数共计

35 日, 每日处罚金额为

9 万元, 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

315 万元.该 电厂已再次申请听证.

2015 年8月18 日, 南沙区环保局 对梅山电厂进行第

3 次复查, 委托中 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 240t/h 燃煤锅 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结果 显示外排废气未超标.该电厂废气超 标排放行为终止, 本次按日连续处罚 结束.

二、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和 《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等 法律规章的规定.

三、 案件启示

(一) 准确把握按日连续处罚计罚 日数的计算问题 本案涉及两次按日连续处罚, 对 计罚日数的计算需要对有关规定的准 确把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 连续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 按日 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 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 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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