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10-30

1 ― HCDR-2017-0360001 威海市环翠区 文件 威环服发发〔2017〕2 号 威海市环翠区服务业发展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 《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 扶持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 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服务业发展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2017年5月6日 服务业发展局 财政局―2―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促进环翠区服务业科学发展、领先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 级,更好地发挥服务业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推动全区现代服 务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方向

(一)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3〕25 号) 、 《威海市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威政发〔2014〕44 号)文 件精神,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5000 万元.

(二)重点鼓励和扶持方向.支持服务业新型业态和重点支 撑领域发展,提高服务业经济发展质量和区域核心竞争力;

支持 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和融合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 值链高端延伸;

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优质和规模发展,提升城市功 能和居民生活水平.

二、突出发展重点领域

(一)总部经济 新引进经认定的区属限额以上总部企业购买或新建自用办公 场所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

500 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的,前3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50% 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楼宇经济 ―

3 ― 1.对建筑面积

4000 平方米以上楼宇,由业主投资进行整体改 造,改造后成为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商务楼宇,经认 定,按用以发展楼宇经济的商务办公面积给予投资主体每平方米

10 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经认定的商务楼宇, 引进楼宇类经营商户贡献突出的, 给予 楼宇业主一定的扶持: (1)对已建成的商务楼宇,在自主新引进金融、类金融机构 达到

10 家(含)以上的年度,参照自主新引进机构当年对区级地 方贡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其他类型楼宇按经营商户 的贡献,给予楼宇业主一定的扶持. (2)对新建的、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专门用 于聚集金融、类金融机构的商务楼宇,在自主新引进机构达到

10 家(含)以上的年度,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在自主新引进 机构达到

20 家 (含) 以上的年度, 再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经认定的商务楼宇, 对聘请一级、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进 行物业管理达二年及以上的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分别扶持

10 万元、5 万元.

(三)市场主体培育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发育,促进中小企业膨胀. 对当年新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其他营利性 企业,扶持企业

5 万元;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和重点服务业企业, 扶持企业

3 万元. ―

4 ―

三、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金融服务业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注册地(住所、营业场所) 、税收在我区 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1)一次性补助.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补助,最高 补助

2000 万元. (2)办公场所补助.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

500 元/O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 前3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50%的补助,累计补助总额最高

1000 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一级金融机构 (管辖范围覆盖省内多个 地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我区缴纳) ,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 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 (1) 一次性补助. 对外资银行、 商业银行一级分行, 补助

500 万元;

对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

200 万元;

对法人银行、 保险、证券、期货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运营总部或后台服务 中心等,按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对区级地方贡献给予补助,最高补 助150 万元. (2)办公场所补助.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

500 元/O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 前3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50%的补助,累计补助总额最高

1000 万元. ―

5 ―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二级金融机构: 对外资银行、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 业用房,按照

500 元/O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及营 业用房的,前3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50%的补助,累计 补助总额最高

1000 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自建或购买自 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

200 元/O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租赁自 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前3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20% 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

20 万元. 4.对新设立的注册地、 税收在我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 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 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实缴注册资本 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补助

300 万元.其中,实缴注册资本

5 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0.3%给予补助;

3 亿元 (含)―5 亿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0.25%给予补助;

3 亿元 以下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0.2%给予补助. 5.对注册地、 税收在我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 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和股权 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

1 亿元) :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 五年内,每年参照企业当年对区级地方贡献给予一定的补助. (2)对股权投资企业,在对外投资退出时,参照企业当年对 区级地方贡献给予一定的补助. ―

6 ― 6.对新设立或新引进注册地、 税收在我区并经商务部门依法批 准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参 照公司当年对区级地方贡献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期限为

3 年. 7.对注册地、税收在我区,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 家发改委等部门认定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 规模和能级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金融信息与数据服 务等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上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参照 公司当年对区级地方贡献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期限为

3 年.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上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自建或购 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

500 元/O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租 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前3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 50%的补助,累计补助总额最高

50 万元. 8.对注册地、税收在我区的进行上市、融资的企业: (1)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成功的,在执行《威海市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 (威政发 〔2016〕7 号)基础上,再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2)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的,在 新三板 、省内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不含展示型、 托管性挂牌) 的, 以及 新 三板 挂牌企业实现转板上市、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 转到 新三板 挂牌或公开发行上市的,按照威政发〔2016〕7 号文 给予相应补助. ―

7 ― (3)对依法引进股权融资、发行债券或票据融资的企业(不 包括上市企业和金融机构) , 按当年融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 其中, 融资额不足

2000 万元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补助;

融资额

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

融资额

5000 万元(含)―1 亿元,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补助;

融资额在

1 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 9.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 一级金融机构的高管人 员 (原则上不超过

5 人) ;

银行二级分行, 实缴注册资本

5 亿元 (含) 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 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

3 人) ;

非银行类二级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含)以 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1 人) : (1)工作性补助.每年给予高管人员一定的补助,补助期限 为3年. (2)其他方面.如符合我区其他有关人才方面扶持规定的, 一并享受.

(二)现代物流业 1.凡首次获得国家 3A、4A、5A 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一次 性分别扶持

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 2.经认定的物流园区, 引进的物流企业贡献突出的,给予园区 经营主体一定的扶持.

(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1.每年组织企业参加威海市软件领军企业评选, 对评定为威海 ―

8 ― 市软件领军企业的,按照软件业务收入、年增长率等指标分档次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对新取得国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

一、

二、 三级资质的企业, 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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