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10-27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事.21

第二节 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事会.32

第一节 监事.32

第二节 监事会.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7

第九章 通知.38

第一节 通知.38

第二节 公告.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2 第十二章 附则.42 - 1-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 ) 、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70200760263575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11 月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18 万股,于2016 年12 月2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QINGDAO HUIJINTONG ELECTRIC POWER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东部工业区 邮政编码:26632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0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持续满足顾客及社会需求为公司经营理念,以 打造国际知名铁塔品牌为经营目标;

创新发展,产业报国,做百年 企业.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般经营项目:锅炉辅助设备、输变电铁塔、钢管杆、钢管塔、钢 管变电构支架、微波通讯塔、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光伏发电 设备、海洋工程装备、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抗震支架、支吊架研 发、设计、制造、铁塔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安装(特种设备除外) , 压力容器的销售,批发、零售:钢材、五金、风力发电设备辅件、 零件,热镀锌(仅限分支机构生产经营) ,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 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 进口业务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最后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 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3-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刘艳华 3,278 42.2714 净资产折股

2 刘锋2,147.68 27.4375 净资产折股

3 天津市合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403.16 5.1989 净资产折股

4 内蒙古正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3.16 5.1989 净资产折股

5 深圳唯瀚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326.26 4.2073 净资产折股

6 范飞龙

300 3.8686 净资产折股

7 杜继福 196.39 2.5325 净资产折股

8 刘雪香

105 1.3540 净资产折股

9 刘雪芳

99 1.2767 净资产折股

10 苏延女

50 0.6448 净资产折股

11 赵炳忠

41 0.5287 净资产折股

12 马金光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3 张星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4 王在安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5 刘雪华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6 刘雪梅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7 魏克昌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8 杨智强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9 刘伟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20 黄晓光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21 陈英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22 傅道芳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23 葛纲25 0.3224 净资产折股

24 陈世明

20 0.2579 净资产折股

25 詹有国

20 0.2579 净资产折股

26 张巨锋

7 0.0903 净资产折股

27 梁凤娟

5 0.0645 净资产折股

28 于丽50.0645 净资产折股

29 董萍50.0645 净资产折股

30 李其志

3 0.0387 净资产折股

31 刘杰20.0258 净资产折股 - 4-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32 刘培海

2 0.0258 净资产折股

33 郑云仁

1 0.0129 净资产折股 合计 7,754.65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502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7-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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