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10-26
川质监发〔2018〕27 号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则及裁量标准(2018 年修订版) 》 、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 规则(2018 年修订版) 》的通知 各市州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成检公司: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标 准(2018 年修订版) 》 、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裁量权适 用规则(2018 年修订版) 》已经

2018 年9月30 日四川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第

6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 ―

2 ― 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政 策法规处反馈,联系电话 028-86607560. 附件:1.《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 裁量标准(2018 年修订版) 》 2.《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 (2018 年修订版) 》 四川省质监局

2018 年10 月9日―3―附件

1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018 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 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及 《四 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 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四川省各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 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适当,以 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 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 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同一事实行为构成数种违法行为并同 时违反数部法律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应采取择一重处(吸收)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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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同等情 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 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 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 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 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 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五)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 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 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 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 政处罚. 第五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 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本规则中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一般处罚罚款幅 ―

5 ― 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确定罚款数额.本规则中的减轻行政处罚 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罚款幅度最低限值以下(不含最低限值)对当 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程度上,减轻处罚界于从轻处罚 和不予处罚之间.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或者配合行政机关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的;

(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 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的;

(七)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 人有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本规则中的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 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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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

(三)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 为的;

(五)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六)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 扣押涉案物品或者被登记保存证据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八)做虚假陈述,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 者限期改正.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 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

7 ―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对报送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集体审理的案件,应当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建议,并说明行政处 罚裁量的理由、证据和依据.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对其建议的行政处罚档次和级别没有说 明理由的,核审机构在案卷审核时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 机构作补充说明.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缺 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从轻、从重、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 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进 行说明. 第十四条 对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 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等有关规定, 根据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 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监 督检查工作,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 正.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 罚案件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可直接予以 纠正或者责令下级部门予以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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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为,不自行纠 正的;

(二)不执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的;

(三)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 响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 罚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本规 则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18 年11 月10 日起执行.四川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2016 年8月23 日印发的《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川质监发〔2016〕28 号)同时废止. ―

9 ―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8 年修订版) 目录第一部分 四川省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部分 四川省计量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部分 四川省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部分 四川省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部分 四川省纤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部分 四川省商品条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部分 四川省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 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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