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10-23
1 附件

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 年9月2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 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 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 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外 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 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 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二条规定: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 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五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 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头寸状况;

制定、 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九条规定: 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 托管等服务 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3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条规定: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 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 负债及 其变动情况, 相应的利润、 利息收支情况, 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

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 机构, 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 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境外 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 负债的非金融机构, 必须直接向国家外 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 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 股息、 利息收支情况.

4 目录

一、总说明6

二、报表目录8

三、调查表式13

(一)基本信息.13 申报主体基本信息.13 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14 投资关系(组织架构)15

(二)直接投资.16 对外直接投资(资产负债、利润及市值)16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8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资产负债及利润)19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持股情况)20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量)21

(三)证券投资.22 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22 投资境外债务证券(资产)23 投资非居民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资产)24 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负债)25 境外发行债务证券(负债)26 非居民投资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负债)27

(四)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28

(五)存贷款、应收应付款及非公司制机构股权等其他投资

29 货币与存款(含存放银行同业和联行)(资产)29 贷款(含拆放银行同业及联行)(资产)30 持有境外非公司制机构 10%以下表决权和国际组织股权(资产)31 应收款及预付款(不含应收利息)(资产)32 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33 贷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拆借)(负债)34 非居民持有本机构(非公司制)10%以下表决权(负债)35 应付款及预收款(不含应付利息)(负债)36 对非居民的贷款和应收款减值准备余额.37

5

(六)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

38

(七)与进出口票据、单证有关业务

39 买断出口票据、单证业务.39 对外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票据、单证业务.40

(八)涉外银行卡相关统计.41 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提现.41 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42

(九)涉外托管业务.43 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FII、RQFII 相关)43 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DII、RQDII、QDLP、QDIE 相关)44

(十)涉外保险业务.45 为非居民提供直接保险服务.45 为非居民提供再保险服务(分入保险)46 从非居民保险机构获得再保险服务(分出保险)47 (十一)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

48

四、主要指标解释

49

五、附录.104

(一)行业属性代码表.104

(二)金融业代码表.107

(三)国家和地区代码表.110

(四)币种代码表.120

(五)经济类型代码表.125

(六)中国大陆行政区划代码表.126

(七)涉外银行卡商户分类码分类标准

127

(八)国际组织名录.136

(九)中央银行名录.142

(十)E01 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指标解释及新旧代码对照表.

153 6

一、总说明

(一)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 (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 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 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数据. 本制度所指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的概念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一致.中国居民是指:一是 在中国境内居留

1 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 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

1 年) 、在境外 留学人员、 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 (含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

四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团体、部队.中国居民以外即为非中国居民.实践中,可 按照永久居留证、护照、身份证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 本制度所指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 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制度所指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 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 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三)本制度采用重点调查统计方法.

(四)本制度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 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卡组织、持有境外股权的指定申报主体(含个 人和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五)本制度包括申报主体信息表、基本报表和补充报表三部分. 申报主体信息表包括 Z 表,为申报主体基本档案信息. 基本报表包括 A 表-I 表, 是基于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需求的报表, 涵盖所有国际收支交易流量以及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其每张报表均有特定统计内容,相互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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