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10-23
1 合同编号:HT2019-33-1-1 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逆向扫描数字化实训中心设备升级项目 项目代码:2019xnxm-25 买方: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卖方:北京三维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9 年月日2合同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买方)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逆向扫描数字化实训中心设备 升级项目(项目名称)中所需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逆向扫描数字化实训中心设备升级项 目项目相关货物一批 (货物名称)经 北京海德伟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人)以HDWY-XM-1903016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北京三维天下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含一般条款、特殊条款及附件) b.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后) c. 协议(含供货承诺协议及售后服务协议) d. 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逆向扫描数字化实训中心设备升级项目项目相关货物一 批 分类及数量: 见附表一 .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1135000.00 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叁万伍仟圆整人民币). 货物明细与价格:见附表二 .

4、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价的 50%为预付款,待全部货物到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

3 4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 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 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总价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 格. 1.3 货物 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 括工具、 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 如运输、 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 系指与中标人签属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 现场 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 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 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 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 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 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 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 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 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 的运输标记,标明 重心 和 吊装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 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 小心轻放 、 防潮 勿倒置 等字样和其他适当 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 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 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12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 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 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 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 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 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 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 方负责.

6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 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 办理 一切险 ;

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条件 9.1 付款条件见 合同条款 .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12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 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项目负责人.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卖方将在收到买方 通知后

5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 未使用过的, 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 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 正常运转和保养,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 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 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 发现 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

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 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 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除 合同特殊条款 规定外, 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12 个月.

12 检验和验收 12.1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 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 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10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 见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 12.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 利提供方便. 12.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1.5 规定的质量保证 期内证实货物存 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 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 外). 13.2 在根据合同第

11 条和第

12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 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 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 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 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 补缺陷部分, 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 卖方 应 按合同第

11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5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 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15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 同第 13.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 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 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 偿.

14 迟延交货 14.1 卖方应按照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 通知后,认为其理由 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 违约赔偿 15.1 除合同第

16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 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0.5%计收.但违约 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 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

8 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5.2 除合同第

16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而给买 方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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