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10-1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41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 基金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属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3月8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8 年4季度报告,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 绪言.4

二、 释义.5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托管人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24

六、 基金的募集

4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2

九、 基金的投资

52

十、 基金的财产

67 十

一、 基金资产估值

68 十

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十

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十

六、 风险揭示

84 十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89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十

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94 二十

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96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99 二十

三、 备查文件

100 附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附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聚潮 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聚潮新思 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9.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流动性规定》 :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浙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30.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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