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10-20
1 促进与美大地区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农科院校和综合院校的农学学科发展,推 动西部地区高校和部分重点高校与美大地区国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 构建立长期、可持续的合作关系,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以下 简称教育部国际司)于2006 年设立"促进与美大地区科研合作与高 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资助西部地区高校与东部地 区高校及美大地区国家高校三校联合开展农学领域科研合作.

自2018 年起,教育部国际司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家留学基金委) 负责项目的执行工作. 为做好项目的申报、 实施、 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二条 项目申请由西部地区高校负责,申请时应符合以下条 件:

(一)国外合作机构应为世界一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验 室,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

(二)中外合作机构应有前期合作基础,并签有尚在有效期内 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与申请项目直接相关,应明确合作领域、 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三)已获批实施项目的申请高校应提交项目总结. 第三条 申请高校应于每年

10 月15 日前将经主管校领导签字

2 并盖校章的《项目申请书》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项 目申请书》 、合作协议(中/外文)签字版、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材 料电子版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 aunz@csc.edu.cn. 第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资质审查,并组 织专家对通过资质审查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 第五条 会议评审将从项目的中外双方合作基础、项目意义及 必要性、预期成果及经费预算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评审意见,向教育部国际司提交 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建议,经审批后,于当年

11 月通过国家留学网 公布获批结果.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 监督. 第八条 获资助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开展研究并撰 写年度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 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 度执行计划等内容. 第九条 各实施高校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年度 总结报告进行审核. 各实施高校应于次年

12 月1日前将年度总结报 告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 aunz@ cs.edu.cn.如未按期提交,将终止项目资助.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

3 书、国外合作机构,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国家留学基金 委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用于合作协议执行中开展的各类双 向交流活动,如人员往来、信息收集、调研、小型会议开支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教育部资助项目经费 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期限不超过两年.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项 目执行综合情况及绩效,复核并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予以资助.

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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