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7-30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 (临)2012-007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碱动力分厂锅炉除尘脱硫技术改造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要求,为符合环保排 放标准,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盐化集 团" )对租赁本公司的吉碱动力分厂3*75t/h粉煤锅炉进行了除 尘脱硫技术改造,本公司以其先期支付的26,414,811.97元(含税),作为交易价款,取得此次技术改造后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 权. 关联人回避事宜: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在审议表决该项关 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李德禄、赵青春、吴松毅回避了表决. 关联交易的目的:此次关联交易保证了本公司资产的完整 性,通过对吉碱动力分厂3*75t/h粉煤锅炉的除尘脱硫技术改 造,锅炉排放达到了国家现行的环保排放标准, 有利于吉碱动 力分厂正常生产运行.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所属吉碱动力分厂配备的 3*75t/h 粉煤锅炉于

1994 年建成投入使用,采用文丘水膜除尘,对二氧化硫和粉尘的排放

1 控制能力有限,已不符合现行的国家环保排放标准,根据 《国务院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 号) 和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 《关于中盐吉盐化集团制碱事业部有关环 保问题的通知》 (阿环发【2010】9 号)要求,需进行除尘脱硫 技术改造. 由于该分厂由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盐化集团" )租赁,为便于技术改造项目 和日常生产管理的协调进行,该项目由吉盐化集团负责实施.项 目从

2009 年11 月启动到

2010 年12 月竣工验收, 经阿拉善盟环 境监测站对改造后的 3*75t/h 粉煤锅炉现场检测,烟尘浓度、 二氧化硫浓度等各项排放指标均达到环保验收标准, 除尘脱硫技 术改造项目通过了环保验收并出具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检测报告》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吉盐化集团与各施工、设备供货单位 签订施工、供货合同,并先期支付资金取得发票,形成固定资产 26,414,811.97 元(含税).有关除尘脱硫改造的方案确定、投资 概算、竣工验收等环节,吉盐化集团均及时通知本公司参与了审 定.根据本公司与吉盐化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租赁资产 的技术改造及新增固定资产所需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按照谁 投资产权归谁的原则确定所有权"的约定,为保证吉碱动力分厂 资产的完整性,由本公司支付吉盐化集团先期支付的资金 26,414,811.97 元(含税),吉盐化集团出具发票,本公司取得该 项固定资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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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盟乌斯太镇 法人代表:王玉宝 成立日期:2002 年4月24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9,904 万元 经营范围:工业纯碱、食用碱的生产与销售;

电力生产;

电 器维修;

水电暖供应;

餐饮住宿;

物业管理. 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吉盐化集团持有公司 161,144,150 股 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44.87%.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吉碱动力分厂 3*75t/h 粉煤锅炉除 尘脱硫技术改造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 通过对吉碱动力分厂 3*75t/h 粉煤锅炉的除尘脱硫技术 改造, 锅炉排放达到了国家现行的环保排放标准, 有利于吉碱动 力分厂正常生产运行.

2、此次关联交易保证了本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以吉盐化集团与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设 备供应商等按照市场价格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 《施工合同》 、 《 设备采购合同》等为依据,以吉盐化集团先期支付的326,414,811.97 元(含税),作为交易价款,公平合理,不会损害 第三方的权益.结算方式:现金结算,一次付清.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1、 本次对吉碱动力分厂 3*75t/h 粉煤锅炉的除尘脱硫技术 改造, 锅炉排放达到了国家现行的环保排放标准, 有利于吉碱动 力分厂正常生产运行.

2、本次公司支付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吉盐化集团" )先期支付的资金,取得此次技术改造所形成的 固定资产所有权,能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价款以吉盐化集团与技术服务单位、施工 单位、设备供应商等按照市场价格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 《施 工合同》 、 《设备采购合同》等为依据,以吉盐化集团先期支付的 26,414,811.97 元(含税)作为交易价款,公平合理,不会损害第 三方的权益.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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