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10-08
濮阳市环保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审批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 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 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 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前 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 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 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第五条: 省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 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受理 审核受理资料是否齐全 环境影响 评价科、 自然生态 保护科、 污染防治 科、环保 局工业园 区分局 报告书60 日,报告 表30日, 登记表15 日. 报告书60 日,报告 表30日, 登记表15 日. 不收费公示 公告受理信息 审查,拟 定初步 审查意 见 审查验收文件及附件,现场 查勘建设地点及周围环境状 况,草拟审查意见.领导研 究作出拟批复决定. 拟批复 意见公 示 公告拟批复意见 批复 经领导研究审批后,决定出 具批复意见,盖章,交建设 单位,公开批复信息 服务

电话:0393-6667604(环境影响评价科);

0393-6667605(自然生态保护科);

0393-6667603(污染防治科);

0393-8779730(市环保局工业园区分 局). 投诉机构:市环保局监察室;

投诉

电话:0393-6661219. 受理地点: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20号―64―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 危险废物 转移审批 无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 五条: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 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 由). 污染防治 科20日20日不收费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需 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 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 出初审意见. 函商 外地 公文函商 批复 作出批准转移决定(对于不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时 办结;

法定告知. 服务

电话:0393-6667603(污染防治科) 投诉机构:市环保局监察室 投诉

电话:0393-6661219. 受理地点: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20号―65―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 证核发 医疗 废物 经营 许可 证核 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 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 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 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号)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 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 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颁发.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 由). 污染防治 科 5日 20日不收费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需 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 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 出初审意见. 10日 批复 作出批准转移决定(对于不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时 办结;

法定告知. 5日 服务

电话:0393-6667603(污染防治科) 投诉机构:市环保局监察室 投诉

电话:0393-6661219. 受理地点: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20号―66―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 排污许可 证(大气 、水)核发无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 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 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排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 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 关申请延续.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 为一年.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 3.《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 文[2014]14号). 企业申 请 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企 业减排措施是否正常运行. 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 制科 20日20日不收费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材料 初审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 法告知理由) 现场 核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 现场核查;

根据需要征求有 关部门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 公示 在网上进行公示,看公示期 间是否有反对意见. 提出 意见 起草《审查意见表》,提请 分管局长、局长审定签发 发证 核发排污许可证 服务

电话:0393-6667659(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投诉机构:市环保局监察室 投诉

电话:0393-6661219. 受理地点: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20号―67―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5 《辐射安 全许可证 》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 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 许可证.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 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 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颁发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 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豫政[2014]52号)附件2第50项名称:销售、 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 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下放 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 由) 污染防治 科 5日 5日不收费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需 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 场核查;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污染防治 科20日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给 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 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污染防治 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辐射安全 许可证;

按规定送达当事 人;

信息公开. 阳光大厦 环保窗口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核与 辐射安全,强化核与辐射污 染防治设施(措施)日常监 管. 市环境保 护辐射管 理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

电话:0393-6667603(污染防治科) 投诉机构:市环保局监察室 投诉

电话:0393-6661219. 受理地点: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20号―68―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违反建 设项目 环境影 响评价 制度的 处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 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 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 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 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 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 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 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 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河南省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报批后未获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处罚.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 许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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