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29
世界卫生组织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 A58/55

2005 年5月23 日 甲委员会第三份报告 甲委员会在 Bijan Sadrizadeh 博士(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主持下于

2005 年5月20 日举行了第七次会议.

委员会决定建议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所附涉及下述议程项目的决议: 13. 技术和卫生事项 13.1 修订《国际卫生条例》 A58/55

2 议程项目 13.1 修订《国际卫生条例》 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 审议了《国际卫生条例》修订草案1 ;

考虑到世卫组织《组织法》第二(十一)、二十一

(一)和二十二条;

忆及关于修订和更新《国际卫生条例》的WHA48.7 号决议、关于全球健康保障: 对流行病的预警和反应的 WHA54.14 号决议、 关于全球对影响健康的生物和化学物质或 核放射材料的自然发生、意外泄漏或故意使用的公共卫生反应的 WHA55.16 号决议、关 于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WHA56.28 号决议以及关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 的WHA56.29 号决议中提及需要修订和更新《国际卫生条例》 ,以便对确保全球公共卫 生的需求作出反应;

欢迎联合国大会关于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的第 58/3 号决议, 其中强调了 《国 际卫生条例》的重要意义并敦促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列为高度优先事项;

确认世卫组织根据其职权在全球疾病暴发预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继续 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 《国际卫生条例》 作为防范疾病国际传播的全球性关键文书继续具有重要意义;

赞扬政府间工作小组成功地结束了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工作, 1. 通过本决议所附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 ,以后称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 ;

2. 要求会员国和总干事根据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范围以及第三条体现的原则充分实 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 ;

1 见文件 A58/4. A58/55

3 3. 决定,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第五十四条第

1 款而言,缔约国和总干事应 当向第六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第一份报告, 卫生大会应当在此时考虑以后提交此类 报告以及根据第五十四条第

2 款第一次审查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时间安排;

4. 进一步决定,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第十四条第

1 款而言,世卫组织期望 酌情与之合作和协调其活动的其它有关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构包括:联合国、国际劳工 组织、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红十字 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运联合会以 及国际兽疫局;

5. 敦促会员国: (1) 建设、加强和维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所要求的能力,并为此目的筹 集必要的资源;

(2)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有关条款,互相并与世卫组织积极合作,以 便确保这些条款的有效实施;

(3) 在建设、加强和维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所要求的公共卫生能力方面, 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支持(如这些国家有此要求) ;

(4) 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生效之前,采取一切有关措施促进其目的和最 终实施,包括发展必要的公共卫生能力以及法律和行政规定,尤其是启动开始使用 附件

2 所含决策文件的过程;

6. 要求总干事: (1) 根据第六十五条第1款,及时通报经《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获得通过一 事;

(2) 向其它有关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构通报《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获得通过 一事,并酌情与它们合作修订其规范和标准以及与它们协调世卫组织在《国际卫生 条例(2005 年) 》之下的活动,以便确保实施适当的措施保护公共卫生和加强对疾 病国际传播的全球公共卫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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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对飞机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1 建议的修改转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在国际民 用航空组织完成其对飞机总申报单的修订之后, 通知卫生大会并以国际民用航空组 织修订的飞机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取代《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附件 9;

(4) 尤其通过在发现、 评估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向国家提供支持的战略性 卫生活动, 建设和加强世卫组织的能力以便充分和有效地履行 《国际卫生条例 (2005 年) 》所交付的职责;

(5) 酌情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各缔约国合作,包括提供或促进技术合作 和后勤支持;

(6) 尽可能与缔约国合作筹集财政资源以便支持发展中国家建设、加强和维持《国 际卫生条例(2005 年) 》所要求的能力;

(7) 与会员国协商,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第二十九条为在陆地过境点 实施卫生措施拟定准则;

(8) 根据本条例第五十条成立《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审查委员会;

(9) 立刻采取步骤制定实施和评价《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所含决策文件的指 导方针,包括阐述审查其实施情况的程序,审查结果将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

3 款提交卫生大会供其考虑;

(10) 采取步骤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第四十七条确立《国际卫生条例》 专家名册,并邀请提出成员组成的建议.

1 文件 A58/41 Add.2. A58/55

5 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第一编 C 定义、目的以及范围、原则和负责当局 第一条 定义 1. 适用于《国际卫生条例》 (以下统称 IHR 或 条例 ) : 受染 系指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或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危害的人员、 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

受染地区 系指世卫组织依据本条例明确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地理区域;

飞机 系指进行国际航行的航空器;

机场 系指国际航班到达或离开的任何机场;

交通工具的 到达 系指: (1) 远洋航轮到达或停泊港口的限定地区;

(2) 飞机到达机场;

(3) 国际航行中的内陆航行船舶到达入境口岸;

(4) 火车或公路车辆到达入境口岸;

行李 系指旅行者的个人物品;

货物 系指交通工具或集装箱中运载的物品;

主管当局 系指根据本条例负责执行和采取卫生措施的当局;

集装箱 系指一种运输设备: (1) 具有永久特性,相当坚固,适于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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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而无须中途重新装货;

(3) 安装了便于操作的设备, 特别是便于集装箱从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 式;

以及 (4) 专门设计得便于装货和腾空;

集装箱装卸区 系指为装卸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而专门开辟的地点或设施;

污染 系指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它无生命物体(包 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危害的传染性病原体或有毒因子或物质;

交通工具 系指用于国际航行的飞机、船舶、火车、公路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

交通工具运营者 系指负责管理交通工具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代理;

乘务员 系指交通工具上不是乘客的人员;

除污 系指采取卫生措施消除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 它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危害的传染性病原体或有毒因 子或物质的程序;

离开 系指人员、行李、货物、交通工具或物品离开领土的行动;

灭鼠 系指在入境口岸采取卫生措施控制或杀灭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 设施、物品和邮包中存在的传播人类疾病的啮齿类媒介的程序;

总干事 系指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

疾病 系指对人类构成或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的任何疾病或病症,无论其病因或来源 如何;

消毒 系指采用卫生措施利用化学或物理制剂的直接作用控制或杀灭人体或动物 身体表面或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中(上)的传染性病原体的程序;

除虫 系指采用卫生措施控制或杀灭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 中传播人类疾病的昆虫媒介的程序;

事件 系指发生疾病或可能发生疾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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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无疫通行 系指允许船舶进入港口、离岸或登岸、卸载货物或储备用品;

允许飞机 着陆后登机或下机、卸载货物或储备用品;

允许陆地车辆到达后上车或下车、卸载货物 或储备用品;

物品 系指国际航行中运输的有形产品(包括动物和植物) ,以及在交通工具上使 用的物品;

陆地过境点 系指一个缔约国内的陆地入境口岸,包括道路车辆和火车使用的口 岸;

陆地运输车辆 系指国际航行中用于陆地运输的机动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客车、 卡车和汽车;

卫生措施 系指为预防疾病或污染传播实行的程序;

卫生措施不包括执行法律或安 全措施;

病人 系指患有或感染可造成公共卫生危害的身体疾患的个人;

感染 系指感染性病原体进入人体和动物身体并在体内发育或繁殖,并可能构成公 共卫生危害;

检查 系指由主管当局或在其监督下检查地区、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设施、 物品或邮包(包括相关资料和文件) ,以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卫生危害;

国际交通 系指个人、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跨越国际边境 的流动,包括国际贸易;

国际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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