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10-09
―1―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公安部外专发〔2017〕40 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 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外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公安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 年12 月31 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 外国人入境就业 许可 和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整合为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 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 文件 ―2― 工作政策, 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016 年10 月至

2017 年3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 云南、宁夏等地开展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 积极进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实现工 作许可、签证与居留的有机衔接,建立标准统

一、程序规范的外 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 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 华工作许可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 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 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的战略思想,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 和就业优先战略,坚持 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 原则, 健全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证、居留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和 平衡保护国内就业市场的制度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 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整合外国人 才来华工作管理服务资源,理顺管理体制,优化机构和职能,建 立统

一、权威、高效的外国人才管理体制.深化 放管服 改革, ―3―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标准化要求,全面规范行 政许可行为,科学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加 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创新事中事后 监管,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科学管理、 互联共享、协同监管、公众参与、便捷高效的外国人工作管理体 系和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对国 内就业市场的有益补充,提升服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 化、国际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来华工作外 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 完善高效合理、 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 (见 附件),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 绿色通道 , 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二)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法规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加快 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和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建立 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才市场测试、外国人和用人单 位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分类标准和许可服务指南.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办函〔2016〕12 号)要求,及时清理涉及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不适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 可制度实施的政策性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与这项改革相违 ―4― 背的政策措施.

(三)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构建统

一、规范、多级联 动的 互联网+政务服务 技术和服务体系, 形成 前台综合受理、 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 模式.外专、人社、外交、公安 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后台认证和业务协同,整合共享公共服 务资源,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 同化.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机 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 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 用记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 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具体实施

2017 年4月1日起, 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以下简称《外国 人工作许可通知》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以 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外专 局联合印制),来华工作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 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相关签证和居留手续.现行有效期内的外 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继续有效.

五、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统一认识,密切配合, ―5― 加强工作协调和制度落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 会预期,让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新政策、知晓新制度, 形成推动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制度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公安部2017 年3月28 日―6― 附件: 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建立科学、实用的外国人才评估体系,注重能力、实绩和贡 献,突出市场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市场需求导向(见外国高端 人才公认职业成就认定标准说明,以下简称成就标准说明),综 合运用计点积分制(见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外国人在中国工 作指导目录、劳动力市场测试和配额管理等,将来华工作外国人 分为 A、B、C 三类,按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外国高端人才(A 类)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 家、专门特殊人才等 高精尖缺 外国高端人才,符合国家引进 外国人才重点和目录及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 A 类,实行 绿 色通道 和 容缺受理 服务.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 (见成就标准说明 1)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 ―7― 奖章;

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

英国皇家金质奖章;

科普利奖 章;

图灵奖;

菲尔兹奖;

沃尔夫数学奖;

阿贝尔奖;

拉斯克奖;

克 拉福德奖;

日本国际奖;

京都奖;

邵逸夫奖;

著名建筑奖(见成就 标准说明2);

著名工业设计奖(见成就标准说明3). 3.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见成 就标准说明4)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委员、会员、理事的. 5.各国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6.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7.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

一、二区)正、副总编和 高级会员.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 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

一、二区)发表论 文3篇. 9.曾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 副教授的. 10.曾任世界500强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5)总部高层管理职 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 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1.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6)、国际著名 会计师事务所(见成就标准说明7)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2.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 ―8― 教授(见成就标准说明8). 13.担任世界著名乐团(见成就标准说明9)首席指挥和声部 演奏员. 14.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见成就标准说明10)或音乐厅(见 成就标准说明11)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5.曾获著名文学奖 (见成就标准说明12) 、 著名电影、 电视、 戏剧奖 (见成就标准说明13) 、 著名音乐奖 (见成就标准说明14) 、 著名广告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5)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 名艺术比赛(见成就标准说明16)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 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6.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 世锦赛及其他 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7)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近两 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 养的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17.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 在著名国际 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18)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18.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 专业人才;

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我国高级 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或地区 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大型企业 ―9― (见成就标准说明 19)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 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 平台(科技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 19)聘用的具有高级管 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 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 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副教授、 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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