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10-09
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登山及户外运动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

(一)年龄在

18 周岁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参加由合法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俱乐部、 旅游公司或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等组织的合法活动的人士;

(二)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和

60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参加由合法注册的户外运动俱乐 部等组织的符合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约定的第

一、

二、三类合法运动的人士. 团体投保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 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 中的成员之日

24 时自动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 期净保费.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或 经被保险人同意, 经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 协会可 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加登山或户外运动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且每团体最少人数 应不低于

5 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2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参加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活动期 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支出的,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 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 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 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 标准》 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 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 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下同)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保险 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 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

3 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 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金:

1、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 用按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具体的免赔额、 给付比例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本保险合同为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 其他保险单或其它途径获得赔偿, 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 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扣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后,对其余额按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赔偿 责任.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最长可至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对应 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 保险 人仅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减去上述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

(四)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发生 的合理、 必要的救护车费用, 保险人在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内, 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救护车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四)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 、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堕胎、 安胎、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各类疾病,以及中暑、猝死;

(八)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4 或辐射;

(十) 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发生救护车费用的,保险人 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期间;

(四)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

(五) 被保险人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或通过网站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

(六) 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和

60 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第

四、五类运 动期间;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 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八)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九)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 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十)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于海军、空军服军役;

职业性操作或测 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 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 作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十一) 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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