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10-08
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活动组织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依法运作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 协会等 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组织第一类至第三类登山及 户外运动(具体登山及户外运动分类详见附表)时,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意外事故,直接造成 参加者的人身伤亡, 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 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第 三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进行第

四、第五类登山及户外运动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组织人员、工作人员 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邪 教组织活动;

(四) 盗窃、抢劫、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2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组织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提供 服务或劳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 精神损害赔偿;

(五) 间接损失;

(六) 由于动物、机动交通工具造成的损失;

(七) 因提供或销售的商品、食品、饮料、卫生装置存在缺陷或受污染而导致人身 伤害;

(八)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 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3 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 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 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 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对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以 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 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4 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 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 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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