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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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rand Ocean Advanced Resources Company Limited 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5)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公告财务摘要(1)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收入约为111,842,000港元,较去年的收入约264,392,000港元减少约57.7%. (2)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毛利约为15,723,000港元,较去年的毛利约139,499,000港元减少约88.7%.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整体毛利率约为14.1%,而去年约为52.8%. (3)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约为143,240,000港元,而去年约为123,414,000港元. (4) 董事会不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任何末期股息. C

2 C 年度业绩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本 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 集团」 ) 董事(「董 事」 ) 会(「董 事会」 ) 呈报,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业绩,连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表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附注千港元千港元持续经营业务收入5111,842 264,392 销售成本(96,119) (124,893) 毛利15,723 139,499 其他收入66,050

461 销售及分销开支(5,608) (10,818) 行政开支(51,496) (67,463)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118,417) (122,954) 商誉之减值亏损C(2,907) 无形资产之减值亏损(2,477) (17,573) 贸易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之减值亏损C(5,493) 其他经营开支C(6,557) 经营亏损(156,225) (93,805) 财务成本8(1,169) (2,180) 税前亏损(157,394) (95,985) 所得税开支9(2,415) (32,726) 持续经营业务之年度亏损(159,809) (128,711) 已终止经营业务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度溢利10 C 3,136 年度亏损11 (159,809) (125,575) C

3 C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附注千港元千港元下列人士应占: 本公司拥有人持续经营业务之亏损(143,240) (123,414) 已终止经营业务之溢利C3,136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143,240) (120,278) 非控股权益(16,569) (5,297) (159,809) (125,575) (经重列) 每股亏损来自持续及已终止经营业务13(a) -基本(12.44)港仙(13.39)港仙-摊 薄不适用不适用来自持续经营业务13(b) -基本(12.44)港仙(13.74)港仙-摊 薄不适用不适用综合损益表(续)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C4C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千港元千港元年度亏损(159,809) (125,575) 其他全面税后收益: 可能重新分类为损益之项目: 换算海外经营业务产生之汇兑差额9,573 (8,880) 重新分类为出售海外经营业务之损益产生之汇兑差额C(26,741) 年度其他全面收益,扣除税项9,573 (35,621) 年度全面收益总额(150,236) (161,196) 下列人士应占: 本公司拥有人(136,441) (153,450) 非控股权益(13,795) (7,746) (150,236) (161,196) C

5 C 综合财务状况表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附注千港元千港元非流动资产物业、厂房及设备196,344 296,991 无形资产35,217 36,918 递延税项资产12,175 13,013 预付款项3,623 C 按金918

854 总非流动资产248,277 347,776 流动资产存货24,855 7,391 贸易应收账款及应收票14 2,850 7,655 按金、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账款11,166 9,173 受限制银行存款10,737 7,134 银行及现金结余105,286 93,238 总流动资产154,894 124,591 流动负债应付非控股股东款项15 7,393 6,874 其他贷款C25,228 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账款167,756 177,218 总流动负债175,149 209,320 净流动负债(20,255) (84,729)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228,022 263,047 C

6 C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附注千港元千港元非流动负债应付一名董事款项16 20,883 20,230 其他贷款10,994 9,150 拨备5,245 C 递延收益C2,233 递延税项负债31,313 28,546 总非流动负债68,435 60,159 资产净值159,587 202,888 股本及储备股本15,035 251,739 其他储备113,088 (94,110)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128,123 157,629 非控股权益31,464 45,259 总权益159,587 202,888 综合财务状况表(续)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C7C附注: 1. 一般资料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本 公司」 ) 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七日根旱汗痉(二 零零零年修订版)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其营业办事处的地址为香港告士打道255至257 号信和广场3103 室.本公司之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 ) 主板上市.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生产及销售煤炭(「煤 炭开采业务」 ) 及提供褐煤提质服务(「煤 炭提质业务」 )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本集团出售及停止其制造及销售塑料编织袋、纸袋及塑料桶业务(「包 装袋业务」 ) . 2. 编制基准(a) 合规声明该等综合财务报表已遵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香 港会计师公会」 ) 颁布的所有适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 ) 编制.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会计准则(「香 港会计准则」 ) 及诠释.该等综合财务报表亦符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 ) 之适用披露条文及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 之披露规定. (b) 计量基准及持续经营假设财务报表乃按历史成本基准编制. 年内,本集团产生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亏损约159,809,000港元 (二零一六年:128,711,000 港元) ,而於报告期末,本集团之流动负债较其流动资产高出20,255,000港元(二 零一六年:84,729,000港元) .此情况显示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对本集团之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疑问,因此,本集团可能无法在一般业务过程中变现其资产及解除其负债. C

8 C 於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董事已审慎考虑本集团之现有及预期未来流动资金以及本集团即时及长期自业务获得盈利及正面营运现金流量之能力.董事於考虑以下措施后, 已编制直至二零一九年六月止期间的现金流量预测.为增强本集团於可见将来之资本基础及流动资金,本公司董事已采取以下措施: C 随着煤炭开采业务的煤炭产能下降,董事已实施若干节约成本措拖. C 董事已在将本集团现金用於发展及开展煤炭提质业务商业化生产之资本开支时采取审慎的态度. 主要股东进一步提供承诺,倘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现资金短缺及按本公司要求,其将 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向本公司提供最多100,000,000 港元的无抵押财务融资.直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尚未动用有关融资. 根炯诺南纸鹆髁吭げ,董事认为,本集团将於可见将来其财务责任到期时有能力履行该责任.因此,本集团於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采用持续经营基准. C

9 C 3. 采纳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a)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师公会已颁布多项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该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之年度期间首次生效.其中,以下新订或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与本公司有关.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 (修 订本) 披露计划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 (修 订本)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周期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 (修 订本) ,披露於其他实体的权益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 (修 订本) -披露计划该等修订引入额外披露,让财务报表之使用者可评估融资活动所产生负债变动.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 (修 订本)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该等修订有关确认递延税项资产及澄清若干必要考虑因素,包括如何就与以公平值计量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递延税项资产入账. 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周期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 号 (修 订本) ,披露於其他实体的权益根甓雀慕贪洳贾说刃薅┒韵质辈⒉磺逦嘞钭荚蜃鞒鱿肝⑶也⒉患鼻兄薅,其中包括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披露於其他实体的权益之修订,以厘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的披露规定(披 露财务资料概要除外) ,亦适用於实体於根愀鄄莆癖ǜ孀荚虻5号,持作出售之非流动资产及已终止经营业务分类为持作出售之其他实体或已终止经营业务之权益. 本集团已追溯应用该等修订.采纳上述修订对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并无任何重大影响. (b) 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本集团并无提早应用已颁布但尚未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的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可能与本集团有关之该等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以下各项. C

10 C 於以下日期或之后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 (修 订本) 以股份为基准之付款:以股份为基准之付款交易之分类及计量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财务工具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客户合约收益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 (修 订本) : 客户合约收益(对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澄清)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香港(国 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22号: 外币交易及预付代价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 号租赁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修 订本) 提早还款特性及负补偿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香港(国 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23号: 所得税处理的不确定性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本集团现正就该等修订及新订准则对在初次应用期间之预期影响作出评估.本集团现时已发现新订准则之若干方面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由於本集团尚未完成此项评估,可能将适时发现其他影响. 4. 估计不明朗因素的主要来源於报告期末极可能导致资产与负债账面值於下一财政年度需要作出重大调整之未来相关重要假设及估计不确定因素之其他主要来源讨论如下. (a) 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折旧本集团就本集团之物业、厂房及设备决定估计可使用年期、剩余价值及相关折旧开支.此项估计乃按照性质及用途相似之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实际可使用年期及剩余价值之过往经验而作出.倘可使用年期及剩余价值与先前估计不同,本集团会修正折旧支出或撇销或撇减技术上已过时或已废弃的非策略性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账面值约为196,344,000港元(二 零一六年:296,991,000港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约118,417,000港元(二 零一六年: 161,656,000港元) 已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认. C

11 C (b) 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亏损厘定物业、厂房及设备是否出现减值需要对物业、厂房及设备所属之现金生产单位 ( 「现金生产单位」 ) 之可收回金额以使用价值及公平值减出售成本之方法进行估计.本集团估计预期将自现金生产单位产生之未来现金流量及合适之贴现率以计算现值.若未来现金流量低於预期,或因事实及情况变化导致修订估计现金流量时,则可能进一步就物业、厂房及设备作出减值. 煤炭现金生产单位(「煤 炭现金生产单位」 )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分配至煤炭现金生产单位的物业、厂房及设备之账面值约为150,304,000港元(二 零一六年:165,392,000港元) .为数约10,570,000港元(二 零一六年:73,422,000港元) 之减值亏损已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认. 煤炭现金生产单位资产为数185,521,000港元之可收回金额乃透过参考於直至该营业牌照届满期间贴现现金流量预测之方法,根褂眉壑道宥ú⒕屡. 管理层於煤炭现金生产单位之现金流量预测所采纳的主要假设如下: (i) 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金源里井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 蒙古金源里」 ,为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将继续按其年产能1,200,000吨经营内蒙古煤矿区958项(「内 蒙古煤矿区958项」 ) ,於直至该营业牌照届满期间削减年产量至1,003,600吨. (ii) 内蒙古煤矿区958 项3,500千 卡公 斤之煤炭将以二零一八年每吨人民币148元之平均售价(连 同17%的增值税) 出售,而直至该营业牌照届满期间其后年度的年增长率为2.5%. (iii) 每年2.5% (二零一六年:每年2%) 的通胀率应用於直至该营业牌照届满期间的现金流量预测.通胀率并无超出中国相关市场的平均通胀率. (iv) 按照本公司委聘的独立估值师独立进行的贴现率评估,已采纳税前贴现率15.51% (二零一六年:12.84%) . C

12 C 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煤 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 ) (a)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43,320,000港元(二 零一六年:123,217,000港元) 之在建工程指位於中国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由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锡 林浩特国传」 ) 正在兴建之褐煤提质厂房(「褐 煤提质厂房」 ) .该厂房乃於已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 地使用权合同」 ) 的土地上兴建.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业权且有关该土地使用权之授出须支付土地出让金约18,900,000港元(二 零一六年:17,700,000港元) . (b) 由於内蒙古地区的煤炭业市况以及褐煤提质厂房之生产设施出现的技术问题, 褐煤提质厂房之管理层已将商业化生产计划延迟至二零一九年.延迟展开商业化 生产意味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内的资产可能出现减值亏损.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已审阅此等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内的资产(包 括物业、 厂房及设备、商誉及已付土地使用权按金) 之可收回金额,於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项下之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约107,847,000港元已於损益确认,当中已考虑到煤炭相关行业之现行市况. 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的资产之可收回金额46,170,000港元乃经董事参考由管理层批准未来五年之贴现现金流量预测后,以使用价值方法厘定及批准 (第三级公平值计量) . 管理层於估值模式中所采纳的主要假设如下: (i) 倘褐煤提质厂房将按年产量500,000吨提质煤产出量开展其商业化生产,本集团将 满足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与锡林浩特国传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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