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8-09
双鹤公司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 中华民国一四年七月二十日公告施行 中华民国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修订公告(+双鹤官网) 中华民国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修订公告(+双鹤官网)

一、双鹤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相关人员(包含受雇者、 派遣劳工、所属传销商、求职者、技术生及实习生等,以下简称相关人员) 免於性骚扰之工作及服务环境,并采取适当之预防、纠正、惩戒及处理措施, 以维护当事人权益及隐私,特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公平交易 委员会「105 年性别平等政策纲领」 ,及劳动部颁布「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 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之例,订定本措施.

二、本办法所称之性骚扰,指相关人员於执行职务时,任何人(含各级主管、员工、所属传销商、客户…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 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 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或主管对前揭人员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 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 或分发、配置、报酬、考绩、迁、降调、奖惩之交换条件. 具体而言,性骚扰行为之态样包含如下:

(一) 因性别差异所产生侮辱、蔑视或歧视之态度及行为.

(二) 与性有关之不适当、不悦、冒犯性质之语言、身体、碰触或性要 求.

(三) 以威胁或惩罚之手段要求性行为或与性有关之行为.

(四) 强制性交及性攻击.

(五) 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诱惑之图片和文字.

三、本公司应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之发生,保护相关人员不受性骚扰之威胁,建 立友善的工作环境,提升主管与相关人员性别平权之观念.如有性骚扰或疑 似情事发生时,应即检讨、改善防治措施.倘若相关人员於非雇主所能支配、 管理之工作场所工作者,雇主应为工作环境性骚扰风险类型辨识、提供必要 防护措施,并事前详为告知.

四、本公司应定期实施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之教育训练, 於相关人员在职训练中 合理规划性别平权及性骚扰防治相关课程,并将相关资讯於双鹤官网、双鹤 家庭网或公布栏公开揭示.

五、本公司应於双鹤官网及双鹤家庭网内设立「性别平等」专区,以汇整并公告 性别平等有关之法令规章、教育训练/政策宣导资讯、公司最新修订之规章 与作业办法、及相关申办(诉)管道与表单.

六、本公司工作场所性骚扰申诉管道如下~ 申诉专线电话 : 02-25172828 转人资室承办同仁/主管(分机)164 或300 申诉专用传真:25162603 申诉电子信箱: hrd@doublecrane.com.tw 申诉表单(附件一及附件二):至双鹤官网或双鹤家庭网自行下载,或向 人资室索取

七、本公司应利用集会、广播及印刷品等各种传递讯息方式,加强相关人员有关 性骚扰防治措施及申诉管道之宣导.

八、本公司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骚扰之情形时,应采取立即且有效之纠正及补救 措施,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护被害人之权益及隐私.

(二)对所属场域空间安全之维护或改善.

(三)对行为人之惩处.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九、本公司设置之工作场所性骚扰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人员之雇主与受雇者 或其系统上线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处理工作场所性骚扰申诉案件.申诉处理 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公司人事评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并为会议主 席,主席因故无法主持会议时,得另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之;

置委员三人至七 人,其成员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并得视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委 员.派遣劳工或承包商之劳工如遭受本公司相关人员性骚扰时,本公司将受 理申诉并与派遣/承包事业单位共同调查,将结果通知派遣/承包事业单位 及当事人.

十、性骚扰申诉得以言词或书面提出.以言词申诉者,受理之人员或单位应做成 纪录,经向申诉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申诉书(附件一)应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诉人姓名、服务单位及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申诉日期.

(二) 有代理人者,应另检附委任书(附件二),并载明其姓名、住居所、 联络电话.

(三) 申诉之事实及内容. 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不符公司之规定或内容有重大缺漏,而其情形可 补正者,应通知申诉人於十四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者,申诉不予受理. 十

一、 工作场所性骚扰申诉处理委员会作成决议前,得由申诉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以书面撤回其申诉;

申诉经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为申诉. 十

二、 工作场所性骚扰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有委员半数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并应 有半数以上之出席委员之同意始得做成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於主席. 十

三、 工作场所性骚扰申诉处理委员会之调查,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到场说 明,并得邀请具相识经验者协助. 十

四、 工作场所性骚扰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性骚扰申诉,应以不公开方式为 之,调查过程应保护当事人之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法益.参与性骚扰事件 之处理、调查及决议人员,对於知悉之申诉事件内容应予保密;

违反者, 主任委员应终止其参与,本公司并得视其情节予以惩处及追究相关责 任,并解除其为委员之选、聘任. 十

五、 本公司调查性骚扰事件时,应依照下列调查原则为之:

(一)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应以不公开之方式为之,并保护当事人之隐私 及人格法益.

(二)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应秉持客观、公正、专业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 陈述意见及答辩之机会.

(三)被害人之陈述明确,已无询问必要者,应避免重复询问.

(四)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到场说明,并得邀请相 关学识经验者协助.

(五)性骚扰事件之当事人或证人有权力不对等之情形时,应避免其对 质.

(六)调查人员因调查之必要,得於不违反保密义务围内另作成书面资 料,交由当事人阅览或告以要旨.

(七)处理性骚扰事件之所有人员,对於当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 份之资料,除有调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

(八)性骚扰事件调查过程中,得视当事人之身心状况,主动转介或提供 心理辅导及法律协助.

(九)对於在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侦察或审理程序中,为申诉、告诉、 告发、提起诉讼、作证、提供协助或其他参与行为之人,不得为不 当之差别待遇. 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於申诉提出起二个月内结案;

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 并通知当事人. 申诉处理委员会之调查结果,应做成附理由之决议,并得做成惩戒或其他 处理之建议.该调查决议应以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之相对人及本公司, 并注明:对申诉案之决议有异议者,得於二十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申覆,其期间自申诉决议送达当事人之次日起算.但申覆之事由发生或知 悉在后者,自知悉时起算. 提出申覆应附具书面理由,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另召开会议决议处理之.经 结案后,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诉. 十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得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之决议提出申覆:

(一)申诉决议与载明之理由显有矛盾者.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之组织不合法者.

(三)依性别工作平等法应回避之委员参与决定者.

(四)参与决议之委员关於该申诉案件违背职务,犯刑事上之罪,经有罪 判决确定者.

(五)证人、鉴定人就为决议基础之证⒓ㄎ槲背率稣.

(六)为决定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者.

(七)为决定基础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判决或行政处分,依其后之确 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者.

(八)发现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者.

(九)原决议就足以影响决议之重要证物漏未斟酌者. 十

八、性骚扰行为经调查属实者,本公司得视情节轻重,对申诉人之相对人为调 职、降职、减薪、惩戒或其他处理,相对人为本公司所属传销商时,则予 以警告或终止传销权等处分.如涉及刑事责任时,本公司并应协助申诉人 提出申诉.性骚扰行为经证实为诬告者,本公司得视情节轻重,对申诉人 为惩戒或处理. 十

九、本公司对性骚扰申诉案件、申诉人及/或其相对人的后续行为,应采取追 踪、考核及监督,以确保惩戒或处理措施有效执行,并避免相同事件或报 复情事发生. 二

十、当事人有辅导或医疗等需要者,本公司得引介专业辅导或医疗机构. 二

十、本公司不会因相关人员提出本办法所订之申诉或协助他人申诉,而予以解 雇、调职、终止传销权或其他不利处分. 二十

一、性骚扰之行为人如非本公司相关人员,本公司应依本办法提供应有之保 护. 二十

二、本办法奉核公布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 性骚扰事件申欣书 填写日期: 年月日服务单位及职称 员工/传销商 编号 申诉人姓名 联络电话 联络(居住)地址 申诉事实及内容(请清楚描述事件发生之经过~包含人、事、时、地、物…等, 其有具体事证并得一并检附之) : 附件二 委任书 兹因本人遭受工作场所性骚优,不便亲自办理申诉事宜,故全权妥托 君代为提出. 委托人(亲自签名): 受托人(亲自签名): 联络

电话: 联络

电话: 联络(居住)地址: 联络(居住)地址: 中华民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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