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10-03
ICS 13.

040.40 Z

60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3011―2018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agnesia refractory industry

2018 -

08 -

09 发布

2019 -

01 -

01 实施 发布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厅DB21/ 3011―2018 I 目次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DB21/ 3011―2018 II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省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高,白城,杨玉东,周晓蕾,刘杰,李红梅,杨耕桃,王炜,师晓帆,卢一 国,黄亮,张宇晨,刘畅,陈瑜,寿庆亮. DB21/ 3011―2018

1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颗粒物、SO

2、NOx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 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镁质耐火材料 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 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原辅材料的开采及选矿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 magnesia refractory industry DB21/ 3011―2018

2 指用菱镁矿、白云石等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煅烧、成型、烧成等过程而制成镁质耐火原料或镁 质耐火制品的工业. 3.2 轻烧窑 light-burned magnesia kiln 将菱镁石、白云石等矿石焙烧成轻烧氧化镁、轻烧白云石的工业炉窑. 3.3 重烧竖窑 dead-burned magnesia shaft kiln 以块煤、焦炭等为燃料,煅烧菱镁石矿石的竖窑. 3.4 中档竖窑 middle grade magnesia shaft kiln 以块煤、焦炭等为燃料,煅烧轻烧粉湿法压球料的竖窑. 3.5 高纯竖窑 high purity magnesia shaft kiln 以重油、天然气等为燃料,煅烧轻烧粉干法压球料的竖窑.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9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自由氧,以干基体积百分数表示. 3.10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镁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或生 产设施. 3.11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DB21/ 3011―2018

3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镁质耐火材料工业设施建设 项目. 3.12 厂区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自2019 年1月1日起至

2020 年12 月31 日,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值. 表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物项目及限值 监控位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轻烧窑

50 100

200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放口 重烧竖窑、中档竖窑

300 高纯竖窑

500 隧道窑、回转窑、 梭式窑等其他炉窑 温度1700℃

400 干燥设施 采用炉窑的余热作为 热源 执行对应炉窑的排放限值 采用独立热源

100 100 电熔炉 ― ― 输送、筛分、破粉碎等其他生产设施 ― ― 注:本表中温度指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现场实测的最高烧成或煅烧温度值. 4.1.2 自2021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3 自2019 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DB21/ 3011―2018

4 表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物项目及限值 监控位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轻烧窑

30 50

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放口 重烧竖窑、中档竖窑

200 高纯竖窑

400 隧道窑、回转窑、 梭式窑等其他炉窑 温度1700℃

300 干燥设施 采用炉窑的余热作为 热源 执行对应炉窑的排放限值 采用独立热源

50 50 电熔炉 ― ― 输送、筛分、破粉碎等其他生产设施 ― ― 注:本表中温度指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现场实测的最高烧成或煅烧温度值. 4.1.4 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烧成(煅烧)炉窑及干燥设施排气的基准氧含量体积百分数规定为18.对排气中 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时,应同时对排气中的氧含量进行测定.当排气中的实测氧含量低于基准氧含量时, 污染物浓度以实测值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当排气中的实测氧含量高于基准氧含量时, 排气中 的污染物浓度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 并以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作为判 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排气中氧含量的测定按GB/T 16157或HJ/ T 397进行.其他生产设施排气以实 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式中: ――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

――实测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

――基准氧含量,%;

――实测氧含量,%. 4.2 无组织排放限值 自2019年1月1日起,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 DB21/ 3011―2018

5 表3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监控位置 颗粒物 0.8 厂界外 10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4.3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4.3.2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 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行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求确定. 4.4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4.1 物料的储存、装卸及运输 a) 各类物料应储存于封闭的储库或堆棚内, 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 1.1 倍的 围挡,并采取洒水、防尘网覆盖等控制措施. b) 物料装卸应密闭操作或在封闭厂房内进行, 在卸料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 洒水增湿等控 制措施. c) 运输车辆应采取封闭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4.4.2 输送 物料输送应采用封闭输送系统,或在封闭厂房、通廊内运行,开放式输送设备在转运点、进出料口 应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 4.4.3 烧成(煅烧)、干燥 烧成(煅烧)炉窑及干燥设施烟气应有组织收集,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应加强烧 成(煅烧)炉窑及干燥设施的密封,保证生产时无烟气外逸. 4.4.4 其他加工与处理工序 破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成品加工、包装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加工与处理工序应在封闭 厂房内进行,采用密封良好的设备,进出料口均应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实施有组织排放. 4.4.5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4.6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

2019 年1月1日起执行.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DB21/ 3011―2018

6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持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废气自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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