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8-09

1 ― 鲁教基发〔2017〕1 号 山东省教育厅等

6 部门 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2―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 : 现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山东省特殊 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1月1日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 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教学改革, 推动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 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 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 年) 》和《山东省关于推进基础教育 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 号)规定,以《中小学校 设计规范》 (GB 50099―2011) 、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 准》 (建标〔2002〕102 号) 、 《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建标 109―2008)为主要依据,参照江苏、浙江、北京等地标准,结 合我省实际,对《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 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补充规定》 进行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 本标准共分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 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师资配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2)

第三章 建设用地・6)

第四章 校舍建筑・12)

第五章 教育装备・22)

第六章 师资队伍・27)

第七章 经费保障・27)

第八章 附则・28) 附录一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29) 附录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装备配备目录 53) 附录三 本标准用词说明・74) 附件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75) ―

1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山东省 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 年) 》 ,适应基础教 育综合改革和教育现代化需要,促进全省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 称学校)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划、 建设学校和配备 学校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学校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编制、评估和审 批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 用地的依据, 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监督以及对新建学校办学 条件情况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级中 学、九年制学校和高级中学. 第四条 本标准分为三类.其中,标准Ⅰ为基本标准,标准 Ⅱ为较高标准,标准Ⅲ为高标准.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选用相应标 准.选用标准Ⅰ的地区,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标准Ⅱ的要求. 第五条 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 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应选用同一 个类别的办学条件. 标准Ⅰ、 标准Ⅱ、 标准Ⅲ的选用, 可以县 (市、 区)为单位,也可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一选用. ―

2 ― 第六条 本标准将普通中小学的校舍用房分为必配用房和 选配用房,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学校建设需要.分期建设 的学校,首期建成的校舍应符合必配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 学校建设必须贯彻安全、 适用、 经济、 美观的原则, 首先保证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 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八条 学校建设应先规划后建设.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符合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及生 源实际情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规划时 应为学校留有发展空间和余地. 第九条 学校建设和教育装备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 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

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

第一节 学校设置 第十条 学校的设置应根据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要求, 结 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就学半径、市政交通、周边环境、地形 地貌等综合条件确定,坚持实事求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充 分考虑生源变化趋势,科学合理布点. 第十一条 学校服务范围应以保障学生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高中相对集中为原则, 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方便学生就读等因素 确定.学校服务范围较大、学生就读较远的地区,宜根据实际情 况,规划建设寄宿制学校.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 ―

3 ― 方,应保留或设置非完全小学(教学点) . 第十二条 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

第二节 学校规模 第十三条 统筹考虑学区划分、学区内人口数量和年龄构 成、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科学预测学区内适龄入学学生数量, 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的建设规模, 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建筑面积指 标及选配校舍用房的建筑面积确定. 建设规模按学校类别和不同 的办学规模分类. 第十四条 学校的适宜办学规模和班额应为:

一、非完全小学:2~4 个班,每班不超过

30 人.

二、完全小学:12~36 个班,每班不超过

45 人.

三、九年制学校:18~45 个班,小学部每班不超过

45 人, 初中部每班不超过

50 人.

四、初级中学:12~36 个班,每班不超过

50 人.

五、高级中学:24~60 个班,每班不超过

50 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第三节 选址与规划 第十五条 新建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 势较高的地段, 具备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和校内布置运动场地的条 ―

4 ― 件.

二、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 人为风险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 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现行国家防护标准的有关规 定.

三、应远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压变配电所、殡仪馆、 医院的传染病房及太平间等建筑.与危化品、易燃易爆场所间的 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严禁高压电线、长输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通航河道穿 越或跨越学校校园;

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 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等现行国家标准. 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 于300 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 小于

80 米.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六、学校周界外

25 米范围内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限值.

七、学校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学校毗邻的主干道应 设置适当的安全措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 第十六条 新建学校应按照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进行校园 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5―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应按照 功能分区合理、 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绿色校园 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校园总平面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 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二、教学区的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用房等应布置在校园 的安静区域,且应根据其功能和使用要求设置,以便于使用.教 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三、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距.环形跑道的 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其纵轴宜南北方向布置.

四、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 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卫生防护、日照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五、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紧靠 交通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场地并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 的应在校门口设置临时停车场地. 校内停车场地应设置在方便出 入的位置,不宜紧邻运动场地.

六、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和消防要求布 置,路线应便捷、通畅.校园道路不应穿越体育活动场地.

七、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应体现教育建筑 的文化内涵.校园绿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八、校园内室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网路等 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变配电系统应 ―

6 ― 独立设置.

九、校园内应设置独立的旗杆、旗台,位置宜在主要运动场 区或校园中心广场的显著位置.

十、校园应设围墙、校门、门卫传达室,并设置安防设施.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绿 化用地和停车场用地等.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首层占地面积,建筑物周 围的通道和小型活动场地,房前屋后零星绿地等.建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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