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10-06
1 附:

2011 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切实保护 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真实、质量安 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 湖南、广西

5 省(自治区) .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由省级人民政府 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2元,以2011年生产的 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 (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 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 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1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 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 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

5 个早籼稻主产 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 (1)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 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华粮 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上述

5 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 理公司(或单位) ;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 海南等

7 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 有利于保 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 收储库点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的规模和 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较高 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 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安排. 在已开展粮油 仓储单位备案的省份,委托收储库点应按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 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和国有控 股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以县为单位, 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 收购价早籼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实际收购中仓容量不足的, 可3通过县内集并或适当增加委托收储库点解决.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 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 要将备案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农民售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 在不增加 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 必须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 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 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 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 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 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 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 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执行预案的 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

2011 年7月16 日至

9 月30 日.在此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早籼稻市场价 格连续

3 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时, 由中储粮分 公司会同省级价格、 粮食、 农业、 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 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 并报国 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 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

4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要在收购场所张 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 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 交 放心粮 ;

按照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做好最低收购 价早籼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 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

及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 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 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 轮换收购的早籼稻价格应不低于国家 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 应 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早籼稻上市后, 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 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 积极入市收购新粮;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 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早籼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 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 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 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 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

5 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 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 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 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 总公司包干使用, 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 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 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 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 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 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 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 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 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 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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