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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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

2 - 反馈意见第

2 条.9 - 反馈意见第

3 条.10 - 反馈意见第

4 条.12 - 反馈意见第

5 条.14 - 反馈意见第

6 条.16 - 反馈意见第

7 条.19 - 反馈意见第

8 条.20 - 反馈意见第

9 条.22 - 反馈意见第

10 条.25 - 反馈意见第

11 条.26 - 反馈意见第

12 条.27 - 反馈意见第

13 条.33 - 反馈意见第

14 条.39 - 反馈意见第

17 条.47 - 反馈意见第

37 条.52 - 反馈意见第

38 条.56 - 反馈意见第

39 条.63 - 反馈意见第

40 条.69 - 反馈意见第

41 条.70 - 反馈意见第

42 条.72 - -

1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致: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担任其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 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2017 年3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170204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就本次重组提出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 回复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 《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与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一致.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 词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除非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本所为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截止时间为

2016 年12 月31 日 (以下简称核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

2 - 查截止日). 本所及签字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首发管理 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次重组的实 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内容如下: 反馈意见第

1 条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交易由资产置换、置出资产承接及股份转让、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三部分组成.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以资产置换、发行股份 两种方式取得卓郎智能的股份比例.2)补充披露国资公司向金N实业转让股份的 每股价格、定价依据以及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置出资产由国资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接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拟置出 资产的承接主体、承接安排及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市公司以资产置换、发行股份两种方式取得卓郎智能的股份比例 根据重组协议,置出资产作价221,240万元,卓郎智能100%股权作价1,025,000 万元,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取得卓郎智能的股份比例为:221,240万元/1,025,000 万元=21.58%;

通过发行股份取得卓郎智能的股份比例为:(1,025,000万元-221,240 万元)/1,025,000万元=78.42%.如下表所示: 股份取得方式 作价(万元) 对应取得卓郎智能股份比例 资产置换 221,240 21.58% 发行股份 803,760 78.42% 合计 1,025,000 100%

(二)国资公司向金N实业转让股份的每股价格、定价依据以及与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 国资公司向金N实业转让股份的每股价格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

3 -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国资公司向金N实业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其持有的新疆城建 149,400,432股人民币普通股,占新疆城建总股本的22.11%;

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 为22.13亿元.据此,国资公司向金N实业转让标的股份对应的每股价格为14.81元(22.13亿元/149,400,432股). 2. 国资公司向金N实业转让股份的定价依据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 令第19号,以下简称《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 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 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

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根据国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等,国资公司系乌鲁木齐市国资委持 有100%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故其向金N实业转让标的股份的行为适用《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的规定.国资公司向金N实业转让标的股份的价格以新疆城建股份转让 信息公告日 (2016年7月27日) 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 (即7.38 元/股)为定价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 3. 股份转让价格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前所述, 国资公司向金N实业转让标的股份的价格为14.81元/股;

根据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股发行价格为6.44元/股.两者存在差 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如下: (1)股份转让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性质和内容不同 股份转让为国资公司与金N实业之间买卖新疆城建存量股份的交易行为;

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新疆城建与卓郎智能全体股东之间买卖卓郎智能股权的交易行 为,新疆城建本次发行的新股系其为购买卓郎智能股权而支付的对价.两者在交 易主体、交易标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由于交易性质及内容的不同,导致交易定 价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同,进而导致交易价格的差异. (2)股份转让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

4 - 股份转让价格为14.81元/股,不低于新疆城建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2016年7月27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即7.38元/股),符合《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且实现了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股发行价格为6.44元/股,不低于新疆城建审议本次 重组相关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新疆城建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即6.49元/股, 考虑2015年度每10股现金分红0.5元, 经除息后, 发行价格调整为6.44 元/股),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3)股份转让价格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高,体现了一定的控制权溢价 获得投资性收益是所有股权投资的基本目的,控制权作为一种股东权益和非控 制权一样通过从企业未来的经营中获取分红派现以及资本增值等收益来实现对企业 经营成果的分享.但在此基础上,控制权还具有一种附加的独特的决策权,这种通 过决策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所体现出的价值就是控制权溢价.国资公司将标的 股份转让给金N实业,涉及新疆城建控制权的转让,股份转让价格较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价格高,体现了一定的控制权溢价.

(三)置出资产承接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承接主体、承接安排及责任承 担方式等内容 1. 承接主体及承接安排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及国资公司、新疆城建的确认,新疆城建将新设一家全 资子公司(拟用名 新疆城建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城建发展), 并将置出资产全部置入城建发展,然后将城建发展100%的股权过户给国资公司,即 完成了置出资产的交割;

国资公司为置出资产的最终承接方.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第一步:新疆城建设立全资子公司城建发展,将置出资产置入该公司 新疆城建新设全资子公司城建发展, 并将置出资产置入城建发展. 如下图所示: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

5 - (2)第二步:置入资产置入 金N实业及卓郎智能其他股东将卓郎智能100%股权过户给新疆城建, 置入资产 交割完成后,新疆城建将持有卓郎智能100%股权.如下图所示: (3)第三步:置出资产置出 新疆城建将城建发展100%股权过户给国资公司.置出资产交割完成后,国资公 司将持有城建发展100%股权,新疆城建将持有卓郎智能100%股权.如下图所示: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

6 - 2. 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约定,与置出资产承接相关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内容如下: (1) 在金N实业及卓郎智能其余股东将置入资产过户给新疆城建的同时, 新疆 城建应向承接方完成置出资产的交割. (2) 若置出资产可以实物方式将权益转移的, 则新疆城建应向承接方交付该等 资产,以确保承接方可以在交割日占有该等资产.若置出资产交割需办理过户、注册、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或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第三方同意的,则新疆城建应负 责办理过户、注册、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或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第三方的同 意,承接方应尽协助义务. (3)就置出资产中的债权,由新疆城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就置出资 产中的债务(含担保责任),由新疆城建向债权人(含担保权人)发出债务转让通 知并取得其同意债务转让的书面同意函.若因无法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致使债务无法 转移给承接方的,承接方应负责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或与债权人达成处理方案,或向 新疆城建支付与该等债务等额的资金由新疆城建用于向债权人清偿.若新疆城建因 该等债务受有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新疆城建偿付债务或履行担保责任,被债 权人追究责任等),承接方应在接到新疆城建通知后并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补偿新 疆城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

7 - (4) 与置出资产相关的新疆城建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由新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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