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28
CRIC 地产壹周〃政策原文 (2012.

12.10-12.16) 本周导读 全国政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2 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的通知 地方政策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关于上报

2012 年度房屋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概况统计年报的函》的通知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节能评估换证工作的通知 出品:CRIC 研究中心 E-mail:research@cric.com 订阅

电话:021-6086788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2 年度全国城镇地籍 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汇总数据的现势性和连续性,推动地方地籍调查工作的开展, 提高城镇内部各类土地利用数据汇总的准确性, 进一步完善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机制, 更好地满足国土资源管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98 号)和部

2012 年重点工作布 局安排(国土资厅发?2012?1 号),部署开展

2012 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2012 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实施方案》(见附件),在全面审查各 地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多种方法,对辖区内全部城市和建制镇的地籍调查数据 进行补充完善.采用统一的汇总软件,按照 建制镇县(区)地(市)省(区、市) 国家 ,逐级更新汇总全国范围内城镇各类土地面积及土地利用状况.以此为基础,分析 省(区、市)辖区内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利用效率、利用潜力及发展方向.

(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全面调查或补充 调查

2012 年土地变更调查核定后的城市和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并按要求进行逐 级统计汇总.

(二)典型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 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地籍基础较好的

3 至5个地级市(所选地级市应有 代表性,且与

2011 年一致,并包含省会城市在内),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完成 全国政策文件监控 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强度调查.调查城镇总面积、各类土地利用面积、建筑占地 总面积、建筑总面积,计算城镇综合容积率、城镇建筑密度.

(三)开展村庄地籍调查省级汇总试点. 每省选择

1020 个有代表性的村庄(行政村)开展村庄地籍调查省级试点工作.按照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调查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重点开 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并按要求进行汇总.

(四)编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报告. 各省在完成数据更新汇总后,以省(区、市)为单位,编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 更新汇总工作报告及数据分析报告.

二、总体要求

(一)2012 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的统一时点为

2012 年12 月31 日.

(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覆盖全部城市和建制镇,汇总范围应与

2012 年度土 地变更调查核定后的城市、建制镇范围相一致.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建立健全 县级全面自查、地(市)级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

(四)各省要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展村庄 地籍调查省级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和完善地籍数据库.

(五)2012 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经费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将按照各省先期 提供的汇总承担单位名单予以拨付(具体承担单位见附表).各地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确 保配套经费的落实,保证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顺利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2012 年12 月底前,完成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资料收集、补充调查等准备 工作.

(二)2013 年1月20 前,完成县级和地(市)级数据的处理,上报省级进行统计汇总.

(三)2013 年2月25 日前,以省为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上报省级城镇地籍调 查数据成果.

(四)2013 年3月25 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初步汇总形成

2012 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 查更新汇总数据.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霍淼:010―66558218 黄志凌、扈传荣:010―

66562932、66562979 传真:010―66562073

2012 年12 月11 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区域 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的意见 渝建发〔2012〕160 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是指通过集中设立的水源热泵、 土壤源热泵等可再生能 源供应站及区域供冷供热管网,为区域内建筑物空调系统提供冷热源的能源供应系统.我市浅 层地能资源丰富, 在发展以水源热泵技术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方面具有很 好的条件,近年来先后组织建设了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涪陵 CBD 中央商务区、重庆市 CBD 总部经济区等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 目建设,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 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的认识.在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资源条件、 能源需求的区域, 采用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 有利于提高区域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区域热岛效应、 减少碳排放、 消除空调用冷却塔噪声、 改善区域环境品质及提升区域价值. 发展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是我市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 优化建筑 用能结构、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和独特优势.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推进可再生 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对于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 意义,增强对推动该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二、 凡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 连片示范区内的可再生能源集中供冷供热项目(以下称为 示范项目 ),其供冷供热范围内 在建和新建公共建筑 (以下称为 用能建筑 )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热源, 必须由示范项目提供, 地方政策文件监控 用能建筑不得另行建设空调冷热源.

三、示范项目应根据区域内用能建筑特征、功能特点和用能需求,建立相应的负荷调节与 匹配能力,保障系统持续正常高效运行.

四、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精心组织建设,加强工程建设质量 安全管理,确保示范项目按要求如期建成.示范项目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积极配合用能建筑 做好空调系统的设计、 施工和运营管理, 按相关供冷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为用能建筑提供高效、 可靠的供能服务,并按要求持续开展能效数据监测并上传至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最大限 度发挥示范效益.

五、用能建筑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明确集中空调系统冷热源由示范项目提供,并应按 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在选购空调系统主要设备(板式换热器 和空调末端设备等)时,应选用经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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