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9-28
证券代码:132009 证券简称:

17 中油 EB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付息年度票面利率:1.00% ? 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7 年7月13 日至

2018 年7月12 日?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7月12 日?付息日:2018 年7月13 日?除息日:2018 年7月13 日?兑息发放日:2018 年7月19 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7月13 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7月13 日开始支 付自

2017 年7月13 日至

2018 年7月1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7 中油 EB(132009) 3. 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规模:人民币

100 亿元 5. 债券期限:发行首日起

5 年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82 号文. 7. 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1.0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 换股期限:本期可交换债换股期限自可交换债发行结束日满

12 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债到期日止,即自

2018 年7月18 日起至

2022 年7月13 日止. 9. 付息日: 本期债券每年的计息日为本次发行可交换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每相邻的两个计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算头不算尾,即包括计息年度起 始的计息日, 但不包括该计息年度结束的计息日) .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债券发行首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本次债券存续期间每年(不含发行当年)的7月13 日. 10.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计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计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含付 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交换成中国石油 A 股股票的可交换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 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22 年7月13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为 AAA,本次可交换债的债项等级为 AAA.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7月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次 付息为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

2017 年7月13 日至

2018 年7月12 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1.00%.每手"17 中油 EB"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税) .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7月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 中油 EB" (132009)持有人.

四、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 )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 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

2 个交易日 16:00 前将本年度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可交换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手面值 1,000 元人民币可交换债兑息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税前) ,实际派发利息为 8.00 元(税后) .可交换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 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 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点自行承担. 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交换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面值 1,000 元 人民币可交换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税) . 3. 对于持有 "17 中油 EB"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 业所得税,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7月12 日)下 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 QFII 最晚于

2018 年7月24 日前(含当 日) ,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 "17 中油 EB"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请填写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 联系

电话:010-59986063 联系人:张尧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 如QFII 未履行债 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4. 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取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17 中油 EB"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在

2017 年7月11 日于《中国证券报》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可交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应条款.

七、咨询联系方式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010-59986063 传真:010-62094567 特此公告. 附表: "17 中油 EB"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 (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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