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9-29
? ? ? 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 编? ? ? ? 号:AC14511R1? 下发日期:2004 年5月17 日? ? ? ? ? ? ? ? ? ? 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 联合认可? ? ? ? ? ? ? ? ? ? ? ? ? 飞行标准司 ? 目录?1.

依据和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 撤销 1?? 4.说明 1?? 5.申请 3?? 6.推荐联合认可 4?? 7. 维修标准组的调查 4?? 8.联合认可 5?? 9.联合认可的收费 5?? 10.联合认可项目的维修证明.5?? 11.联合认可单位的监督.6?? 12.联合认可的终止 6?? 附件一:CCAR-145 部批准维修单位的联合维修认可证书-样件 ..?7?? ? 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 ? ? ? 号:AC14511R1? ? 咨询通告? ? 颁发日期:2004 年5月17 日? 批? 准? 人:? 标题: 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45 部第十条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 简称民航总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航处(以下简称香港民航处)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航局(以下简称澳门民航局) 《互相认可航空器 维修批准合作安排》 (以下简称《合作安排》 )制定,目的是正式公布 《合作安排》(见附件)及其执行的有关程序和标准.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内地的航空器维修单位 (以下简称维修单 位)按照三方《合作安排》申请香港民航处和澳门民航局对其按照 CCAR-145 部批准的联合认可(以下简称联合认可) . 本咨询通告所指的联合认可适用于维修单位的整台动力装置 (含 辅助动力装置 APU) 、螺旋桨以及其他航空器部件项目.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2002 年10 月9日颁发的 AC-145-11 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 撤销. 4.说明: 4.1 为促进航空安全, 在有关民用航空安全方面加强合作和提高 效率,并考虑到尽可能地减少由于过多的技术检查、评审和测试给航 AC14511R1?1? ? 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 空业和营运人带来的经济负担,民航总局、香港民航处和澳门民航局 在认为彼此在维修单位批准和监控方面的规章、标准、习惯做法、程 序和系统充分等效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调和讨论,2002 年5月21 日在北京签署了《合作安排》 ,对除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之外 的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的批准达成了相互认可;

2004 年2月28 日 又在上海签署了《互相认可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合作安排增编》 , 又对整台动力装置(包括辅助动力装置 APU) 、螺旋桨维修单位的 批准达成了相互认可.三方在《合作安排》中规定在对各方当局按自 己的法律所承担的义务无损害的前提下,避免重复检查和评估,给对 方当局在进行维修单位批准时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予以同等的有 效性, 同时给对方当局的民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放行系统予以同等的 有效性. 4.2 《合作安排》签署后,民航总局、香港民航处和澳门民航局 随后举行了 联合维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会议上明确了联合 维修委员会成员,选举了主席方和主席,并签署《联合维修程序》 . 4.3 此联合认可视为根据 CCAR-145R2 第十条所述的特殊批准. 4.4 根据《合作安排》和《联合维修程序》 ,位于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维修单位的联合认可应分别向香港民航处、 澳门民航局申请,并且自

2003 年1月1日起民航总局不再受理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维修单位除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 之外航空器部件项目 CCAR-145 部批准的申请;

自2004 年2月28 日 起民航总局不再受理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维修单位整 ?2?AC14511R1? 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 台动力装置(含辅助动力装置 APU) 、螺旋桨项目 CCAR-145 部批准 的申请. 5.申请 5.1 中国内地申请民航总局、 香港民航处和澳门民航局联合认可 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是经 CCAR-145 部批准、已列入 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AC-145-03 的最新版 本)的维修单位. 5.2 申请人的联合认可申请应当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提交, 地 址如下: 北京东四西大街

155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持续适航维修处 邮编:100710 传真:010-64030987 5.3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的申请资料,并至少使用中文: (1)由责任经理签发的申请函件;

(2) 《维修许可证》及《维修能力清单》复印件;

(3)就申请联合认可有关的维修管理手册补充,其中应当至少包 括如下内容: (a) 责任经理声明: 明确声明本单位将遵守本单位维修管理手册 和本补充的有关要求,接受由此所引起的任何检查和调查,并按照规 定提供任何要求的有关信息;

(b) 管理要求: 明确本单位将按照客户的工作要求进行维修工作 AC14511R1?3? ? 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 的程序. 其中应满足维修中所使用的人和零部件应当是对方当局批准 的单位制造或维修的, 并由客户确定取得相应当局对任何改装和秀丽 的批准;

(c) 维修放行证明: 明确对联合认可有关客户的航空器部件的维 修放行证明符合本咨询通告第

10 段的规定. 5.4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 后,将向其所在地区管理局调取或到地区管理局查看审查记录(包括 最近一次完整的审查的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发现问题通知书、纠 正措施报告和审查报告)和《维修管理手册》 . 6.推荐联合认可 6.1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对申请人的《维修管理手册》和审查 记录审核其对 CCAR-145 部及《联合维修程序》的符合性. 6.2 对于经审核确认符合 CCAR-145 部及 《联合维修程序》 的 申请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向联合维修委员会推荐联合认可. 7. 维修标准组的调查 7.1 在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推荐联合认可的所有申请人中, 联合 维修委员会将与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共同确定抽取一定数量维修标 准组调查的维修单位,被抽取的申请人必须接受维修标准组的调查. 7.2 维修标准组的成员由来自香港民航处和澳门民航局的监察 员组成,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维修协调员参加维修标准组的调查. 7.3 维修标准组的工作方式是观察民航总局及有关的地区管理 局如何对维修单位执行 CCAR-145 部和维修单位如何回应民航总局及 ?4?AC14511R1? 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 地区管理局, 被调查的维修单位必须如实回答维修标准组提出的有关 问题. 8.联合认可 8.1 当维修标准组对调查的结果满意时, 联合维修委员会将批 准所有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推荐联合认可的申请人;

相反,如维修标 准组对调查的结果不满意时, 所有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推荐联合认可 的申请人将不能获得联合认可. 8.2 对于所有获得联合认可的维修单位, 联合维修委员会将以批 准清单的方式通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随后将 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中予以公布. 9.联合认可的收费 联合认可(包括申请、维修标准组的考察和列入批准清单)将不 向维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10.联合认可项目的维修证明 10.1 对于获得联合认可的维修单位,在其按照 CCAR-145 部签 发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表格 AAC-038)的第

19 项 除可以注明其《维修许可证》号外,还可注明联合认可的批准号,并 且仅有注明联合认可号的表格 AAC-038 才能得到香港民航处和澳门 民航局的认可. 10.2 民航总局同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获得 联合认可的维修单位签发的注明联合认可号的维修放行证明 (香港民 航处 CAD 表一或澳门民航局 AACM 表一) . AC14511R1?5? ? 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 11.联合认可单位的监督 对于获得联合认可的维修单位将由接受过联合维修管理程序培 训的监察员进行维修单位年度检查, 联合维修委员会也将按工作计划 进行维修标准组的调查或有关维修质量的调查, 获得联合认可的维修 单位必须接受所有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12.联合认可的终止 12.1 联合认可将随其 CCAR-145 部批准的暂停、吊销或终止而终 止. 12.2 联合认可也可以由维修单位通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后自 动放弃, 但放弃联合认可仅意味着由接受过联合维修管理程序培训的 监察员的检查和维修标准组的调查不是必需的,但仍需符合 CCAR-145 部的要求. ?6?AC14511R1? 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 附件一:CCAR-145 部批准维修单位的联合维修认可证书-样件 AC14511R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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