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28 |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11 月17 日证监许可【2011】1832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3月1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本基 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9月15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6月30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61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79
十、基金的投资
80 十
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94 十
二、基金的业绩
95 十
三、基金的财产
98 十
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99 十
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3 十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5 十
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1 十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12 十
九、风险揭示
116 二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19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1 二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3 二十
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5 二十
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147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0 二十
六、备查文件
151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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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6月1日起施行,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于
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2014 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8月8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并于
2004 年7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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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 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 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情形;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T日后(不包括 T 日)第n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 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 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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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6月12 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
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