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9-23
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OBD 法第Ⅳ、Ⅴ阶段)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XX/ XXXXX―XXXX

2 目次前言3引言41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定义

6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7 5 整车 OBD 环保目录审查

8 6 整车 OBD 系族视同条件

8 7 新生产车整车 OBD 系统达标要求和检查

8 8 整车 OBD 在用符合性

9 9 通用诊断仪及诊断信号

9 10 标准实施

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环保目录申请材料

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整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整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试验方法

2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整车车载诊断(OBD)系统在用符合性要求

2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通用诊断仪及诊断信号技术要求.

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整车 OBD 系统通用诊断仪的认定方法.29 DBXX/ XXXXX―XXXX

3 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1*年 *月*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DBXX/ XXXXX―XXXX

4 引言车载诊断(OBD)系统是保证在用车实际排放达标的重要手段,为防治重型汽车排放污染,改善 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重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新生产车整车OBD系统达标检 查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参照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中国III、 IV、 V阶段)》 、 HJ437-2008 《车用压燃式、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 (OBD) 系统技术要求》、HJ500-2009《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的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增加了重型汽车OBD系统和NOx排放控制系统的新术语定义;

―增加了发动机OBD和NOx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整车OBD和NOx控制系统新生产车达标测试要求;

―增加了整车OBD和NOx控制系统在用符合性要求;

―增加了整车OBD系统的测试方法;

―增加了通用诊断仪及诊断信号技术要求;

―增加了整车OBD系统通用诊断仪的认定方法. DBXX/ XXXXX―XXXX

5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 法第Ⅳ、Ⅴ阶段)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装用满足 GB17691-2005 第四和第五阶段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装用以天 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的环保目录审 查、新生产车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

2、M

3、N2和N3类 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监控及测量方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 GB/T

1841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GB/T

26776 道路车辆 3.5t以上的商用车报警系统 GB/T 27840-2011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 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ISO 9141-2:1994 道路车辆 - 诊断系统 - 第2部分:CARB数字信息交换要求 ISO 9141-2:ISO 9141-2 AMD 1-1996 道路车辆 诊断系统 第2部分:交换数字信息的CARB要求修 改1 ISO 14230-4:2000 道路车辆 - 诊断系统 - 关键词规程2000 - 第4部分:与发射系统有关的要求 ISO 15031-3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3部分:诊断连接器和 相关的电路:技术要求及使用 ISO 15031-4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4部分:外部试验装置 ISO 15031-5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5部分:排放相关的诊 断服务 ISO DIS 15031-6:2004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6部分:诊断 故障代码的定义 ISO 15765-4 道路车辆 对控制器区域网(CAN)的诊断 第4部分:与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 SAE J1850:MAY2001 B类数据通信网络接口 SAE J1939 推荐标准 串行控制和通讯车辆网络 SAE J1939-11 物理层,250kbps,双绞屏蔽对 SAE J1939-13 车辆外部诊断连接器 SAE J1939-71 车辆应用层 SAE J1939-73 应用层―诊断 DBXX/ XXXXX―XXXX

6 SAE J2012 诊断故障代码的定义(等同于ISO DIS 15031-6)

3 术语定义 GB17691-

2005、HJ437-

2008、HJ438-

2008、ISO/TS 15031-2和SAE J1939确立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全寿命期 Full Life 从发动机出厂匹配整车后一直持续到车辆报废的全过程. 3.2 有效寿命期 Useful life 由HJ 438-2008标准5.2条规定的,保证汽车(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转并符合有关气态 污染物、颗粒物和烟度排放限值,且已在环保目录申请时给予确认的行驶距离或使用时间. 3.3 里程计数器 Mileage Counter 里程计数器是负责记录故障指示器(MI灯)激活后车辆运行的里程. 3.4 时间计数器 Time Counter 时间计数器是负责计录故障指示器(MI灯)激活后发动机运行的时间. 3.5 扭矩限制 Torque Limit 当整车OBD系统直接或者间接监测到排放超限值时,对发动机功率进行限制的功能. 3.6 不可清除故障代码 Cannot be cleared Fault Code 通过外部诊断工具不能擦除的故障代码. 3.7 篡改故障 Tampering Fault 篡改故障是指关闭、 调整或修改包括软件或其它逻辑控制单元在内的车辆排放或动力系统, 并导致 车辆排放性能恶化(无论有意或无意)的故障. 3.8 通用诊断仪 General Scan Tool DBXX/ XXXXX―XXXX

7 包含ISO 15765-4和SAE J1939两种诊断协议且适用于本标准规定的诊断仪为通用诊断仪. 3.9 诊断就绪 Readiness 自上次由外部请求或命令清除故障信息后(例如通过OBD诊断仪),某一监测功能或一组监测功 能是否运行的状态.自最后一次由外部请求或命令(例如通过OBD诊断工具)清除故障信息后,当该就 绪状态所表示的一个监测功能或一组监测功能已经运行并得出存在故障 (即保存了一确认并激活的故障 代码)或者不存在故障的结论后,此准备就绪状态应设置成 完成 .通过由外部请求或命令(例如通过 OBD诊断工具)将故障代码删除,准备就绪应设置为 未完成 .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4.1 一般要求 4.1.1 在全寿命期内,整车 OBD 系统应首先满足 GB 17691-2005,HJ 437-2008,HJ 438-2008 的技术 要求,以及本标准要求. 4.1.2 整车 OBD 系统的设计、结构和在汽车上的安装应保证其在整车全寿命期内能够识别故障的类 型.每次车辆起动后,如果符合 OBD 系统的监测条件,OBD 系统监测的一系列的诊断检查应启动,并 且至少完成一次. 4.1.3 整车 OBD 系统激活条件和判定条件应合理.制造商应根据附录 A 规定的环保目录申请材料对 设定的 OBD 系统和 NOx 监测功能的启动和结束条件进行明确,各种参数的设立和这些参数边界的设 定文档提供给环保部门,且要说明这些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要确保车辆在正常使用时 OBD 系统可以正 常工作.同时,对于 OBD 系统报警和限扭功能启动的判定方法要可行,应能准确识别问题. 4.1.4 为监测故障,OBD 系统可以包含测量、传感或对运行变量响应的装置(如车速,发动机转速, 所选档位,温度,进气管压力或任何其他参数等). 4.1.5 整车 OBD 系统应考虑发动机电控单元(EECU)与其他动力传动或整车电控单元之间的通讯界 面(硬件和通讯)交换信息时,对排放控制正常功能的影响.OBD 系统应监测 EECU 与汽车其他部件 的电控单元提供连接的介质之间的通讯完整性(如通讯总线等). 4.1.6 整车 OBD 系统必须包含能够提示驾驶员的 MI 灯报警系统,蜂鸣器声音提醒系统和限扭系统, 当OBD 系统监测到车辆在任何工况下 NOx 排放超过表

1 OBD 限值时,应激活 MI 灯报警或扭矩限制 器,当故障发生时 MI 灯被激活,应显示一个符合 ISO 2575(符号序号 F01 或F22)符号(仪表板上的 灯或仪表板上的符号)进行闪亮,当扭矩限制器激活后需启动蜂鸣器声音提醒功能.故障灯的点亮策略 和扭矩限制器的蜂鸣器提示策略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 表1 整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监测整车排放限值 排放标准 限值 NOx(g/kWh) 国IV 8.4(1) /10.5(2) 国V 4.2(1) /10.5(2) DBXX/ XXXXX―XXXX

8 (1)整车OBD系统报警限值 (2)整车OBD系统限扭限值 4.1.7 任何车辆的 OBD 系统报警和扭矩限制只能通过维修且监测合格以后进行恢复,不得以系统熄 火断电等方式解除. 4.1.8 车辆应具备 OBD 诊断接口,且诊断接口的规范化要求需满足附录 B.1.6 的要求. 4.1.9 整车 OBD 系统应被通用诊断仪通过 OBD 接口进行访问. 4.1.10 车辆制造商有责任防止整车 OBD 系统和排放控制单元被篡改,车辆 OBD 系统应具有防止篡 改的报警功能.如果车辆 OBD 系统被篡改或存在被篡改漏洞,制造商应向环保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并 给出技术解决方案,及时提出防篡改措施,同时召回车辆进行补救. 4.1.11 环保管理部门可采用远程排放实时监控的方法开展车辆排放管理.制造厂应按附录 B.1.4 和B.1.5 的要求确保能正常读取 OBD 信息及发动机数据流. 4.1.12 整车应包含一个能永久保持的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 的规定. 该标牌内容为 符合 DBXX/XXX-2017 要求 .

5 整车 OBD 环保目录审查 5.1 环保目录申请材料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A 中规定的整车 OBD 文档材料提交. 5.2 整车 OBD 环保目录申请,应由车型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向环保部门提出. 5.3 整车应采用符合规定的市售燃料,按附录 C 的验证方法进行一辆整车 OBD 环保目录审查试验. 5.4 车型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将整车 OBD 系统的软件程序代码提供环保部门.

6 整车 OBD 系族视同条件 6.1 同一的发动机系族. 6.2 车辆采用与排放相关的故障监测和诊断方法相同. 6.3 车辆为同一制造商生产的底盘.

7 新生产车整车 OBD 系统达标要求和检查 7.1 进行整车 OBD 试验时,如果环保目录审查的车辆具有一个或多个扩展,此试验可在相关的扩展 车辆上进行. 7.2 制造商应按 7.4-7.8 的要求进行新生产车达标自查. 7.3 环保部门可按照 7.4-7.8 的要求进行新生产车达标检查. 7.4 在同一整车 OBD 系族中任意选取一辆车, 选定车型后, 不应对所选车型进行任何调整, 整车 OBD 试验按附录 C 的规定进行. DBXX/ XXXXX―XXXX

9 7.5 车辆 OBD 系统配置不符合附录 B 的技术要求原因等造成无法开展试验,则认为不合格. 7.6 选取的整车 OBD 测试不合格,则判定达标检查不合格. 7.7 环保部门可直接从下线合格的整车中抽取样车进行试验,试验整车不需磨合.

8 整车 OBD 在用符合性 8.1 对已通过环保目录审查的车型,制造商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用符合性.整车 OBD 系统的在用 符合性检查见附录 D 的规定. 8.2 制造商采用的技术措施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车辆在全寿命期内整车 OBD 系统符合本标准 要求. 8.3 制造商应按附录 D 的规定对使用不超过有效寿命期的汽车进行整车 OBD 系统在用符合性自查, 并定期上报自查结果. 对于销售量大的制造商, 还应采用远程监控的方式对车型系族内每辆车 OBD 系统 进行监控. 8.4 环保部门可采用附录 D 的规定进行在用符合性抽查. 8.5 进行在用符合性试验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市售燃料. 8.6 如环保部门证实某一被检车辆不满足附录 D 的在用符合性要求, 制造商应按本标准附录 D 提交整 改措施计划以纠正不符合情形.环保部门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9 通用诊断仪及诊断信号 9.1 制造商应保证符合附录 E 的通用诊断仪能够读取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整车 OBD 系统的诊断信息. 9.2 通用诊断仪需根据附录 F 整车 OBD 系统通用诊断仪的认定方法认定.

10 标准实施 自2017年9月1日起,车型制造商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环保目录申请. 自2018年1月1日起, 所有在本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新生产车达标 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自环保目录审查批准之日起执行. 在本标准实施之前注册车辆自2019年3月1日起需满足本标准要求, 进行在用符合性检查. 在过渡期 内在用符合性按附录C中整车ESC验证工况进行检查. DBXX/ XXXXX―XXXX

10 A A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环保目录申请材料 A.1 汽车制造商在提出整车OBD系统环保目录申请时,应按照整车OBD系族对A.2-A.13 内容进行描 述. A.2 整车制造商在提出环保目录申请时,应提交按照HJ 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 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进行发动机的环保目录申请材料进行申请,还应该提交本 附录的以下涉及到整车OBD系统的申请材料. A.3 整车仪表盘上故障指示器MI的书面描述和示意图 给出故障指示器的书面说明,符合的标准,所处仪表盘位置.给出仪表盘和故障指示器示意图. A.4 尿素液位指示器书面描述及示意图(如有) 车辆如果包含尿素液位指示器,给出书面说明,所处整车仪表盘位置.给出仪表盘和尿素液位指示 器示意图. A.5 诊断就绪说明 A.6 整车OBD系统监测的所有部件的清单和目的 A.7 整车故障指示器和扭矩限制器激活条件(固定的诊断次数或统计方法) A.8 OBD系统的所有故障代码和格式的清单(每一个都要加以原理说明) A.9 整车OBD诊断接口位置描述. A.10 制造商在环保目录申请时可提供OBD验证循环,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制造商提供的OBD循 环进行检验,提供的测试循环特性需代表车辆的实际运行工况,应覆盖发动机的全工况范围,且常用工 况占比 80%以上,时间不超过

2 小时. A.11 在发动机系统仅依靠EGR而不采用排气后处理系统来控制NOx排放的情况下, 制造商可以采用替 代方法来满足B.2.13.3 条对测定NOx的排放水平的要求.制造商应描述所采用的测定NOx排放水平的替 代方法具有等同性和足够的精确度. A.12 装有钒基SCR催化剂的车辆,制造商应提供资料证明在车辆使用期间的任何工况下,SCR的入口 温度低于 550℃,并描述OBD监控方法. DBXX/ XXXXX―XXXX

11 A.13 对于A.2~A.7 及A.9 要求的信息,例如,可以通过下述的表格详细说明.其中表格中的内容需要 量化,不能仅文字表述. 表A.1 OBD监控清单及MI/扭矩限制器激活准则(例) 部件 故障代码 故障代码 是否可删 除OBD 系 统启动条 件(需明 确具体参 数) 监测策略 故障监测 准则 MI 激活准则 二级参数 扭矩限制 器作用时 间 验证试验 SCR 催化 器Pxxx 不可删除 OBD 和NOx 监测 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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