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18

1 ―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2019 年修订版) 》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9?3 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本公司对

2014 年7月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 结算业务细则》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 保及信托专户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要求,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业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 登记结算业务细则(2019 年修订版)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

2 ―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 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2019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可 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 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与 发行人签订担保及信托合同, 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 孳息为担保及信托财产, 用以担保投资者完成换股或得到清 偿,由受托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担保及信托财产, 以购买该债券的投资者为担保权人及信托受益人,并在本公 司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四条 本公司按照本细则办理或解除可交换公司债券 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未尽事宜适用本公司质押 ―

3 ― 登记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 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五条 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 ,是其发行可交换 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 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第六条 可交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向本公司北 京、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 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 户) ,发行人予以配合. 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标的股票 及其孳息.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向本公司承诺担保及信托 专户只能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设定担保及信托,不得用于其 他形式证券登记及交易.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需向本 公司提交如下材料: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受托管理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受托管理 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 ―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担保及信托专 户.账户 持有人名称 一项应为 发行人简称-受托管理 人简称-可交换债简称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 . 第八条 本公司依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申请,将标 的股票划入担保及信托专户时即视为办理了担保及信托登 记. 因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造成标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 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必须补充提供 足额标的股票.补充的标的股票划入担保及信托专户时即视 为办理了担保及信托登记.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依照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核准后发 行未成功或者发行人已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兑付等情况的, 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担保及信托专户中全 部或换股后剩余标的股票的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并向本公 司提交加盖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本公司对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 理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手续,将担保及信托专户中的相应数 量标的股票及其孳息划转回发行人原证券账户. 第十条 下述情形之一发生后十五日内,受托管理人应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