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18

(八)有相应的业务技术系统,并且通过上交所相关技术测 试;

(九)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年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 规定;

(十)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应 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权限申请书;

(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三)业务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客户适当性制度和客户投 诉处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四) 《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 拟负责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其 联系方式;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材料完备的, 上交所就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 条关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经营、财务和风险控制指 -4- 标等条件征求证券监管机构意见.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 上交所向其发出确认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 终止股票质押回 购交易权限,但有未了结的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交所可以暂停其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本办法、其他交易和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

(二)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融入方、融出方参 与股票质押回购;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四)内部风险控制不足,股票质押回购发生较大风险;

(五)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扰乱市场秩序;

(六)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 止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本办法、其他交易和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

(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三) 内部风险控制严重不足, 股票质押回购发生重大风险;

(四)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五)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可以在引起被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权限的情形消除后,向上交所申请恢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5-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

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

第一节 融入方 第十四条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 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 对 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融资投向、风险承受能力等.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 留存融入方资质审 查结果.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 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 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 品. 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上交所认可的情形 除外.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回购 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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