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18

100 万元,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若 继续投保本保险,则新续保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新续保合同的保 险期间为新的保险期间,有效期为

1 年.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 2.3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者中断后再次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为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7.3)以外的原因接受住院(见7.4)治疗,或 者与该住院治疗原因相同的所有治疗,或者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7.5)的 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接受上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见7.6) 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因接受上述治疗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均不计入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 险时,该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医疗保 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7.7)确诊必须接受住 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见7.8)的且医学必需(见7.9)的合 理住院医疗费用(见7.10) (以下简称 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 ,我们按照本合同住 院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各项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对应的日限额及年限额 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 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 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 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 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对应的日限额、年限额及本合同的年度给付限 额见本合同附表

1 所示.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 无等待期, 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 险金的计算 方法(见7.11) 每次住院治疗对应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按比例计算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年度 免赔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已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住院医疗保险金 其中: (1) 按比例计算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按比例计算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住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每次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 其中每次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适用情形 给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见7.12) 、 公费医疗 (见7.13) 、 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 会福利机构获得该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 100% 如果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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