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18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成都)法意[2019]字(0528)第452 号致: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从业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执业规则》 )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从业办法》、《执 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法律意见书

2 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4月24 日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5月3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成都市高新 西区百草路

6 号(门牌

608 号)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9 年5月31 日上午 9:30-11:

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5月30 日下午 15:00 起至

2019 年5月31 日下午 15:00 止.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法律意见书

3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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