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18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数量、价格并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18)JTN(XA)意字第 FY0802195 号BEIJING JINCHENG TONG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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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 二一七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 购数量、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18)JTN(XA)意字第 FY0802195 号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更名前公司名称为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隆基股 份 公司 )委托,担任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实情况进行核 实的基础上,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根据《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以下 简称 《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进行回购数量、价格调整(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数 量、本次价格调整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 )相关事 项(以上合称 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持有陕西省司法局核发 的《律师执业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从事本法律意见书项下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且 与隆基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在获得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均应附带如下保证,无论是否明示:在前述调查过 程中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 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公司所 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题述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 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作出核查和作出评价的资格,故本所律师不会对有关会计、 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有关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或评估报告中的 某些数据的引用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隆基股份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关事 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隆基股份为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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