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18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三期

10 层

电话:(86-10)57068585 传真:(86-10)65185057 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金法意[2019]字0524 第0284 号致: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 《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 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31110000E00017402T;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唐莉律师、李敏律师为本 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并已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的年度考核备案.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包括但不 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决议等文件.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是完整和真实的, 所提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 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要求向本所律师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一 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召集人 1. 在2019 年4月23 日和

2019 年5月22 日,贵司董事会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以下简称 披露媒体 )先后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题、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表决注意事项、联系电 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所有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

2019 年5月24 日下午 14:30 在位于北 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10 号的中国有色大厦

6 层会议室开始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秦 军满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9 年5月24 日上午 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15:00;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5月23 日下午 15:00 至2019 年5月2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载明 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