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8-09
ICS 13.

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 2208―2015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 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and odor pollutants for penicillin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2015 -

07 -

21 发布

2015 -

07 -

21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DB13/ 2208―2015 I 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并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河北科技大学、 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斌、任爱玲、赵文霞、宋玉、韩静、段二红、杜昭、律国黎、王勇军、周崇 辉、邢志贤、李亚卿、冯媛、俞磊、王欣、姜建彪、赵鑫、杨丽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13/ 2208―2015

1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霉素类制药企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大气 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 新改扩建青霉素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 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Z/T 160.4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60.48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醇类化合物 GBZ/T 160.55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GBZ/T 160.6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2014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第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DB13/ 2208―2015

2 青霉素类 Penicillins 从青霉菌培养液中提制的含有青霉烷、 能破坏细菌的细胞壁并在细菌细胞的繁殖期起杀菌作用的一 类抗生素.又被称为:青霉素G和青霉素V,如青霉素G钠、青霉素G钾、青霉素V钾. 3.2 青霉素类制药企业 penicillin-producing enterprise 生产青霉素原料药(含青霉素工业盐)及6-APA的制药企业.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挥发 到气相中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不包括甲烷),简称VOCs. 3.4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采用HJ 644或HJ

732 方法监测的VOCs物质算术总和,简称TVOC. 3.5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6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 基准. 3.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9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0 排放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1 DB13/ 2208―2015

3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有机溶剂存放、开放式灌装、输送,以 及设备、管线挥发性有机气体泄漏等. 3.1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K,压力101325 Pa状况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任何1h质量浓度平均 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日前, 已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青霉素类生产过程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 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14 新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青霉素类生产过程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6月30 日,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1、表3所列排放限值. 4.1.2 自2016 年7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2、表3所列排放限值. 4.1.3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污染源执行表

2、表3所列排放限值.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排气筒高度(m) 最高允许排放速 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限值(mg/m3 )

1 乙酸丁酯

250 15 1.6 1.5

20 3.2

30 8.5

40 15

50 24

60 34 DB13/ 2208―2015

4 表1(续)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排气筒高度(m) 最高允许排放速 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限值(mg/m3 )

2 正丁醇

120 15 1.2 1.2

20 2.3

30 6.1

40 11

50 17

60 24

3 丙酮

80 15 0.91 0.80

20 1.8

30 5.5

40 9.6

50 15

60 22

4 TVOC

80 15 2.5

4 20 4.0

30 14

40 22

50 38

60 54 表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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