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16

(六)申请人或检举人於前项之期限内未收到通知或接获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内, 得以书面具明理由,向学务处生辅组提出申复.前述不受理之申复以一次为限.

(七)学务处生辅组接获申复后,应於20日内以书面通知申复人申复结果.

(八)经媒体报导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视同检举,学务处生辅组应 主动将事件交由性别平等委员会调查处理.疑似被害人不愿配合调查时,学校仍 应提供必要之辅导或协助.

(九)学校处理霸凌事件,发现有疑似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情事者,视同检举,由 学校防治霸凌因应小组依规定办理.

六、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调查处理程序:

(一) 学务处生辅组应於知悉校园发生疑似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情事24小时内向 所属主管机关单位及社政机关通报.

(二) 学校通报时,除有调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规令有特别规定者外, 对於当事人及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其身分之资料,应予以保密.

(三) 学务处生辅组接获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3个工作日内,应将该事件 交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并得视事件性质或状况指派专人处理相关 行政事宜,相关单位应配合协助. 1. 寻求行政与辅导协助调查工作. 2. 提供当事人必要之协助. 3. 保障当事人之受教权或工作权. 4. 视当事人状况,主动转介相关机构. 上述处置学校需指派专人追踪辅导持续到结案为止,学校应将调查结果报告汇 报主管机关.

(四)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受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得成立调查小 组调查之,调查小组以3人或5人为原则,女性人数比例应占成员总数二分之一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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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济等资讯L集及建置由本校辅导室负责, 并於处理事件时主动提供予相关人员.资讯应包括下列事项: 1. 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类型及相关法规. 2. 被害人之权益保障及学校所提供之必要协助. 3. 申请调查、申复及救济之机制. 4. 相关之主管机关及权责单位. 5. 提供资源协助之团体及网络. 6. 其他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认为必要之事项.

(六) 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当事人之辅导人员,应回避该事件之调查工作;

参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调查及处理人员,亦应回避对该当事 人之辅导工作.

(七) 学校或主管机关针对担任调查小组之成员,应予公差登记,并依法令或学校规 定支给交通费或相关费用.

(八) 调查处理之原则: 1. 当事人为未成年者,接受调查时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学校在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应秉持客观、公正、 专业之原则,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之机会,但应避免重复询 问. 3. 学校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为保护被害人、检举人、 证人,如有权力不对等之关系存在时,应避免对质. 4.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调查处理,不受该事件司法程序是否进行及处理结果 之影响.调查程序,亦不因行为人丧失原身分而中止.

(九) 对於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有关之事实认定,应依员鹌降冉 育委员会之调查报告.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报告建议之惩处涉及改变加害 人身分时,应给予其书面陈述意见之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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