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6
1 条款与细则 致全体旅客的重要提示 建议所有旅客细阅下述船票合约( 「航行合约」 ) ,尤其是有关提供医疗和其他个人服务规定的部 份,以及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和您的起诉权力部份的规定,因为该条约可能影响各位的权益.

条约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接受或使用本航行合约即表示旅客同意航行合约.` 建议旅客购买充分的保险,以保障其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1. 引言 2. 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的适用性 (1974 年旅客及其行李海上运输公约) (以下称 「雅 典公约」 ) 3. 航行合约和航海 / 航行费 4. 旅客的义务 5. 承运人的义务和限制 6. 安全与保安 7. 条款与细则修改和保留 8. 承运人提出之取消或修改 9. 旅客提出之取消 10. 不可抗力 11. 港口之延误、略过或变动 12. 残障和健康 13. 责任限制的利益 14.

2 行李、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 15. 独立承包商、非船上发生之事故、旅游等 16. 索赔通知书 17. 诉讼时效 18. 肖像的使用 19. 航行合约适用於任何种类的索赔、行为或法律诉讼 20. 代理人、保证和赔偿 21. 通知书 22. 法律/管条款的选择 23. 语言 1. 引言 承运人应按照本合约规定的条款与细则承担所有航海/航行以及所有业务与服务.在本航行合约 中,含有男性意义的用词将包括女性,含有单数意义的用词将包括复数,而含有复数意义的用 词将包括单数. a. 为符合本航行合约的目的, 「承运人」将包含丽星邮轮公司集团内的公司、其指派者、受让人、 继任人或相关人员,以及指定船舶、任何替代船舶、其补给船、游艇和相关设施.此处规定的 权利、辩护、豁免和责任限制将适用於承运人的利益以及下列项目,包括但不限於所有特许经 销商、独立承包商或其他服务提供者,任何关系企业或相关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继任人、 受让人或虚设的公司、所有供应商、造船公司、零组件制造商、以及其船东、经营者、经理人、 租船者、代理人、领航员、高级职员、全体船员和职员. b. 「旅客」包括但不限於代表旅客或旅客所照顾之其他人,包括任何随行的未成年人和旅客之任 何继承人、亲属、继任人、让受人或代表在内的任何人,在相关档上注明之日期购买航行且接 受或使用本航行合约的任何人,不论是由旅客签字或其代表签字.在本航行合约中, 「旅客」具 有和「乘客」相同的意义.航费仅包括此处规定的运输、全食宿、和一般船上的食物,但不含 烈酒、酒类、啤酒、苏打或矿泉水,其他附带或个人服务费.巡航费不含政府税金及/或任何政

3 府或准政府机关课徵的费用、手续费和税金,包括海关费、人头税、检验费、以及陆上旅游时 交纳的机场税、出入境和入籍费用、港口维护费和国税局规定费用、港口/终点码头费和旅客处 理费,除了航费以外,旅客应依要求,以现行汇率付清该部份费用、手续费、规费、费用或税 金.此航行合约将是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并且将取代承运人在广告、通知、手册或其他印刷 品中所载明的一切陈述或条件,以及任何人向旅客或旅客代表所做出或宣称的一切航行承诺与 协议. c. 「船舶」是指承运人为履行本航行合约而雇用、租用及/或包租的船舶. 2. 雅典公约的适用性(1974 年旅客及其行李海上运输公约) (以下称「雅典公约」 ) a. 在不减损或以任何方式剥夺承运人或船只依航行合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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