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16

要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的资金供应管理工作,采取 有效合规的措施,确保收购资金供应不断档. 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费用为 2.5 分/斤(含县内集并 费) ,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企业直 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为

2 分/斤, 其余 0.5 分/斤要统筹用于验收、 检验、整晒及县内集并等费用开支.委托收储企业的中晚籼稻 保管费用补贴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执行.严禁以各种名义变 相降低委托收储企业保管费用补贴标准.

五、严控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和储粮安全

(一)严格落实有关风险防控措施 要按照受委托企业的性质,严格落实履约保证金、财产抵 押或质押等担保措施,切实防控风险. 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

20 元/吨标准向中储粮 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 抵交.对允许租赁社会仓容参与收储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除 按照

20 元/吨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外,还须指定当地融资担保 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如出现损失,先用委托 收储企业的保证金和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费用进行赔付,不足部 分由市县统筹赔付,对拒不赔付的,可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在保 证委托收储企业正常保粮费用开支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从保 ―8― 管费用中暂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的直属企业作为委托收储 库点(含其租赁库点)的,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必须签署书 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 ,或者由企业总部 出具统一的担保函,对其下属所有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的行为 承担连带责任. 非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的要提供不低于其预 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 第三方担保也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禁采用 保证的担保方式,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担保财产 的价值总额必须不低于资金债权或者粮食物权价值总额.抵押 担保业务以及权利质押业务必须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 条款,办理登记手续并报中储粮分公司审查备案. 上述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 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

收购结束后,对验收合格的要及 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 价格和保管、 出库责任等, 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相关依据.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收 购、保管合同上签字盖章,实行三方共同监管.

(二)规范运用收购 一卡通 系统 ―9― 参与托市收购的所有库点,必须安装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 粮食收购 一卡通 系统,并规范使用,严格粮食收购业务流 程.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要加强对各层级人员的操作培训, 确保通过系统的规范运行,防控各环节风险. 一卡通 系统 的技术支撑和设备维护由中储粮分公司协调设备提供商和相 关配套设施单位提供保障.收购系统要求售粮人的人员信息与 银行信息相匹配,并要做到持证、持卡售粮,为便于农民顺利 交售粮食,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各收储库点要通过多方渠道提前 做好售粮宣传和引导,统一制定库区粮食入库操作流程和公 告,确保农民有序、快捷售粮.为避免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 因造成农民无法售粮,相关单位要提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收购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按照中储粮总公司、分公司有关 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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