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16

10 天之内书面通知 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此对损坏财产进行清除时所产生的费用.但, 须以保险单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损坏、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任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合作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 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 数据处理媒介通过系统进行操作时,数据处理媒介失灵、 损坏或数据处理系统 包括设备及组成部件发生故障,但引起火灾或爆炸除外, 但在此情况下只限于这种火灾或 爆炸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产生的费用.

(七) 电磁伤害,电子记录受到干扰或被清除,但受雷击的除外.

(八) 大气干燥或潮湿、温度极度变化,腐蚀或生锈,但本保险单中规定承担的风险 所直接引起的数据处理系统空调设施的物质损失除外.

(九) 延误或丧失市场(市价跌落).

(十) 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或贬值. (十一) 计算机病毒、 黑客 侵害 第十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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