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16
立法会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议案动议辩论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开场发言稿 (2015 年6月17 日)(星期三) 主席: 每个地方的选举制度,均以其宪制及法律制度为基础.

作为 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普选行政长官的制度必须贯彻「一 国两制」的大原则,同时亦必须符合《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 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於去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决定( 《8?31 决定》),确定从二一七年开始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可由普选产生. 《基本法》附件一第

7 条规定,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 产生办法如需修改,最终须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处理最 近两宗司法覆核申请1 时,高等法院原讼庭亦指出,全国人大常委 会有权处理二七年以后的行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今次政府 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提出的修正案,充分利用《8?31 决定》的 空间,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关条文.

1 即郭卓坚 诉 梁振英,unrep., HCAL 135/2014 (20.1.2015) 及Leung Lai Kwok Yvonne v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unrep., HCAL 31/2015 (5.6.2015) -2- 相关宪制及法律基础 3. 《基本法》 有多项条文与普选行政长官有关,包括 《基本法》 第25 条、第26 条、第39 条,以及第

43 至48 条.上述条文一方 面为普选行政长官的制度提供稳固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就特区 及行政长官的独特宪制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当中有几个重点, 我希望大家留意. 4. 首先,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特殊,有别於一般的地方行政首 长.《基本法》第43(2)条订明,行政长官须同时向中央人民政 府及香港特区负责.《基本法》第45(1)条则规定,行政长官在 特区通过选举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换言之, 《基本法》 第45 条既包含在香港进行「普选」的元素,同时亦存在最终须由 中央「任命」的元素.在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时,相关的制度设计 必须同时兼顾这两方面,从而减低宪制上的不稳定性,否则不符 合香港特区的长远利益. 5. 《基本法》第26 条及

45 条涉及三项与选举有关的权利,即 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提名权.这三项权利在法律上是三个不同的 概念,在《基本法》下亦有不同的处理. -3- 6. 《基本法》第26 条订明特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政府今次提出的修正案第五条订明,依法登记的合资 格选民可从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因此, 若修正案获得通过,全港合资格的选民便可在二一七年行使他 们的选举权. 7. 值得留意的是,《基本法》第26 条只涵盖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而完全没有提及提名权.这情况与《香港人权法案》第21(b) 条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b)条无异.相反, 《基本法》第45 条就提名权有具体的规,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候 选人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由提名 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并不是一个新的决定,而是在 《基本法》 制定时经广泛徵询和商讨后作出的决定.一九八八年四月香港基 本法起草委员会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见稿》附件一 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列举了五个方案,其中提名委员会的方案最 终获采用. 8. 《基本法》第45 条涉及提名委员会的文字非常清晰,明确 规定进行普选行政长官时,由提名委员会行使提名权.换言之, -4- 在《基本法》之下,提名委员会是唯一有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的机构.提名委员会以外的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也没有提名权. 故此,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削弱提名委员会的权力、或绕过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均违反《基本法》第45 条.这些违反《基本法》 的建议不应被提升为反对今次修正案的理. 9. 此外,《基本法》第45 条所指的,是一个有「广泛代表性」 的提名委员会.依痘痉ā返45 条及《8?31 决定》,政府 提出的修正案第一条,建议从二一七年开始,行政长官由一个 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 「广 泛代表性」一词亦并非新的概念,而同样是在制定《基本法》时 经商讨后决定采用的概念,其涵意与现行《基本法》附件一规定 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的内涵是一致的,即由四个界别同 等比例组成,目的是体现均衡参与原则,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利 益. 10. 社会上有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向建制派人士倾斜,不 利泛民人士争取提名,甚至有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制度构成不 合理筛选.这类意见忽略了两个重点. -5- 11. 第一,只要符合《基本法》第44 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要求的 人士,均可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推荐及提名.因此,从制度设计的 角度,所有合资格人士均有机会争取推荐及提名. 12. 第二,尤为重要的是,提名委员会的职能只负责提名行政长 官候选人,不负责选举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是审议有 意参选的人士是否值得推荐,然后决定获推荐的参选人是否适合 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因此,在决定是否投票支持某人成为行政 长官候选人时,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是考虑香港整体利益,以客观 和持平的态度审视获推荐人士是否适合成为候选人,而并非单纯 依备鋈说南埠谩⒄吻阆蚧虻撑衫孀魑崦淖荚. 13. 政府提出的修正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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