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16

一、不适用日常监测等问题. 2.3.1 现有标准规范对监测频次规定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 监测频次是监测方案的核心内容, 在现有标准规范中对污染物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规定 不明确,排污单位在具体实施时,很难操作.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中没有明确废水污染物监 测指标的监测频次,只是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 《水样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4―2009) 和《水样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中要求监测频次按照生产周期和生产 特点确定,生产周期与生产日不统一,每个生产日不少于3次,频次过高,企业监测压力大, 可操作性不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HJ/T 792―2016)仅对验收监测期间 的监测频次进行了规定,如果作为排污单位日常自行监测的频次要求,频次过高,排污单位 监测压力大,不适用于日常监测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1)仅规定要对建设项目提出监测计划 要求,缺少具体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对国控 企业的监测频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为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的相对笼统,无法满足提取 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 2.3.2 现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不统

一、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 目前提取类制药工业只有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还没有关于废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行业 标准. 排污单位的废气监测主要依据现行的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

95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且控制指标单一. 由于国家行业标准的滞后,为了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浙江、上海、河南、江苏等地先 后出台了有关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 为地方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自行监测、排 污收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根据调研情况和现有标准规范, 排污单位在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时会存在疑惑, 通过制定 《指南》,梳理、明确排污单位的哪些排放源应监测哪些指标,监测频次如何确定,以进一 步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指导. 2.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待加强 2.4.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指标明显不足 根据2016年化学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废水监督性监测情况统计分析, 在开展监督性监测 的153家化学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中有146家开展了自行监测, 其中监测1~3项指标 (主要是 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的排污单位为23家,占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总数的15.8%;

监测

4、

5、

6、7项指标的排污单位数分别为

18、

7、

12、9家,合计46家,占31.5%;

监测8项指 标的排污单位为17家,占11.6%;

监测9项指标的排污单位为7家,占4.8%;

53家排污单位监 测了10项及以上指标,占36.3%.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作为医药制造排污单位废水的 关键指标,只有16家排污单位进行了监测,占11.0%. 2.4.2 废气排放监测普遍未得到重视 根据2016年化学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废气监督性监测情况统计分析, 在开展监督性监测 的153家化学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中仅有47家开展了自行监测,还不足1/3.在开展自行监测 的47家排污单位中,监测1~3项指标(主要是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 单位为25家,占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总数的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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